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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專家?簽訂施工合同時通用條款可以修改嗎?修改了能有法律效力嗎?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是合同當事人確認的有效合同行為(或有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並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要求的情況下,通過壹定的協商對施工合同進行修改或變更。對於修改或變更的協議和文件,其效力應高於其他合同文件,後簽文件應高於前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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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壹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施工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往往是包工頭通過施工使建築材料形成了在建工程甚至是已完工的建築工程。

因此,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不太可能返還房產,所以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裏要充分註意,但只是“按合同支付工程價款”,而不是“按合同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工程款不壹定是約定的金額,也不存在以工程定額為基礎,通過鑒定確定建築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裏,司法解釋的制定者采用“折價賠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

(2)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但經修繕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支付工程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發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六)按照有效合同取得施工資質。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超出簽訂合同時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施工合同,但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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