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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家庭之間土地怎麽分?

1.農村分了,土地要按人口分。

2.農村的責任是按照家庭成員的多少來劃分的。在劃分家庭時,可以先測算或計算家庭的總田畝數,再根據人口數計算每個家庭的田畝數,從而匹配壞田,進而分析土地的分配。如果有私人情節,也是這樣分的。

農村家庭要求:

1.首先,子女年滿18周歲,必須在本村登記,準備結婚分開居住,可以申請人戶分離。

2.分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鄉村建設規劃。

3.申請戶口的,必須是壹個家庭有多個子女,且子女已滿18周歲,有獨立經濟能力。結婚後可以向集體申請戶口。對於依靠父母生存的“啃老族”和獨生子女家庭,嚴禁分戶。

4.夫妻離婚也是符合人戶分離要求的條件,這是農村常見的人戶分離手段。但是提醒農民朋友,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需要依法分戶。離婚壹定是夫妻感情的破裂,不能同居,更不能為了壹點點利益自作聰明“假離婚”破壞家庭和睦,以免失去更多。

5必須符合“壹戶壹基”,如有出租或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請的情況,不予批準。

農村家庭的土地財產分割原則是:宅基地以戶為單位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要正確確認每個家庭成員住房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要明確住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住房產權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因此,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上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對省市政府授權的農民宅基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通過審批建房用地,保證每個農民都有地方建房,無論貧富,這是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是戶主,但所有符合依法建設用地申請條件,並在政府審批時納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登記者享有與其他合法申請人平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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