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發包方享有以下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項權利是用人單位的基本權利。發包方有權依法將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或者屬於國家所有但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土地承包出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目前實行三級所有制的集體所有制形式。根據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不同,由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發包。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包。
(2)監督。發包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實施合同進行監督和管理。比如承包方是否擅自轉包,承包的土地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面積和用途經營使用。
(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不得占用承包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這是基於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少的事實,對耕地的特殊保護,承包方應當遵守。《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如果承包商違反這些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制止。對於拒絕接受停止的人。發包方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承包方相應的處罰。
2.雇主的義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發包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應當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違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獨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包括發包方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如此,發包方還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違法解除或者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原因,發包方才能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理由,體現在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即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遷往設區的市,轉為農業戶口以外的城市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應當返還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同時,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允許調整個人承包的土地。這種特殊情況是指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受到嚴重破壞,允許調整個體承包人的承包地。根據該法第27條的規定,這裏要嚴格把握調整的幾個要素:壹是只有在自然災害嚴重損害承包地的情況下才允許調整;第二,調整是針對單個農戶而不是大規模的整體調整;三是允許調整的僅限於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和其他承包地;四是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即承包地的調整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調整是非法的,沒有法律效力。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幹涉。這是我國家庭承包制的壹項重要內容,克服了過去“吃大鍋飯”、“壹家獨大”的弊端,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發包方有義務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方不得幹涉。
(3)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作為發包方,有權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相應地,發包人也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為承包人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如在機械耕作、排灌、植物保護、品種改良、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運輸和銷售等方面向承包商提供服務。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服務內容的不同,發包方也可以收取適當的費用,既給承包方提供了服務,又壯大了集體經濟實力。
(4)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據。發包方在依法發包土地、調整承包土地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違反規劃占用耕地或者開發利用其他土地資源。作為農業基礎設施,農村機耕道、機井、排灌工程建設通常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利用,依靠個體承包人的力量難以完成,必須由發包方統壹組織。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包方在承包過程中不得違反規定預留或者增加機動地面積,預留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再比如,根據《農民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三提五統”的征收管理應當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外,不得通過合同向承包商收取任何費用。
二、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商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權、收益權和承包地經營權流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該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子權利:壹是承包方對土地的使用權。這是承包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承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只有利用土地,才能實現承包方的經濟利益。第二,生產經營自主決策權。《土地承包法》第六條明確指出,承包方有權自主組織產品的生產、經營和處置。土地的占有只是作為手段才有意義,重要的是占有後的管理。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了承包人的自主經營權,有助於保護承包人的權利。第三,產品處置權。承包方有權自行處置承包地的產品,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集體經濟組織要幫助農民解決農產品銷售,也必須征得農民同意,不得強行組織產品銷售。當然,如果合同的承包指標中包含了產品的支付,承包方要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
(2)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後,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新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和征用。這當然包括已經承包給承包人使用的集體土地。承包人雖然無權阻撓國家征收征用,但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這種精神不僅在憲法中有規定,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明確規定。
(3)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轉讓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承包方有權決定是否轉讓和如何轉讓。只要這種轉讓是在合法的基礎上、自願的、有償的,其合法權益就受到法律保護。為了強化承包方的自主流轉權,《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無效。
2。承包商的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中國是壹個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人多地少,尤其是耕地資源短缺。因此,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把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作為壹項基本國策。為了不使土地的使用失控,國家建立了土地利用規劃制度,提前規劃土地的使用。同時,為了保證十幾億人的糧食,中國實行嚴格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承包地用於農業的,承包方必須保持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擅自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這壹義務要求承包商在承包經營過程中保護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產力的同時,要註意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土地質量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鹽堿化,保護和提高土壤肥力。同時,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不得挖沙取土,不得從事圍湖造田、毀林開荒、亂墾草原等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根據《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要求承包方承擔其他義務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無權對承包人設定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