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3.嚴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租賃)、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項目建設。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村委會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
5、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
6.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土地管理法)
7、非農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土地管理法)
8.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土地管理法)
9、因開挖、塌陷、侵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土地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