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農村土地糾紛案。有幾個事實需要落實:1。老房子原籍有宅基地證嗎?2.“新房在外地建”有宅基地證嗎?3.對方的建築面積是村委會批準的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實行壹戶壹宅。如果妳家不符合擁有兩塊宅基地的條件,舊宅基地交換後要還給集體。舊宅基地有證,另壹方私自占有的,構成侵權;如果已經收回或置換了集體,對方構成對集體土地的侵害(未經村委會同意),但不構成對妳家的侵害。
土地糾紛案件律師需要多少錢?這個可以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律師的約定收費。
如何申請處理土地糾紛案件總之,土地登記制度是國家的壹項法定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建立了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礎的不動產,土地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基礎。土地登記是指將依法需要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等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進行公示的行為。
土地登記是縣級* * *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登記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審批、登記、確認和頒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書的法律制度。
土地糾紛案件土地糾紛根據其糾紛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三類:
壹、無書面土地轉讓合同的糾紛案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多以口頭協議的形式相互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壹方要求收回分包、租賃、交換或耕種的土地,涉及如何確定土地的口頭協議。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有觀點認為,雙方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租賃、互換或代耕關系未依法成立或口頭約定應認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租賃、互換或代他人耕種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是口頭約定的,相互交付流轉物是雙方關系成立的標誌。如果雙方對原口頭約定無異議,且實際發生了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事實,則雙方的土地流轉關系成立。只要土地轉讓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就應當認定口頭協議合法有效。
二、土地轉讓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在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方法律知識的相對缺乏和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不報發包方備案。導致實踐中出現用人單位或交易所壹方僅因土地轉讓未報備案而要求確認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的糾紛。
筆者認為,備案與審批或同意性質不同,其法律含義自然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常見的四種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中,除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外,互換、轉包、出租不需要發包方同意,只需報備案即可。可見,承包地的流轉完全由雙方決定,備案是為了方便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管理,起到通知、登記、參考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1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無效。但承包土地經營權以轉包、租賃、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未經雇主同意,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響。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或交換壹方僅因土地轉包、出租、交換未報備案而請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予以支持。
三、土地互換期限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地流轉糾紛中,由於土地流轉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確定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壹是承包地以轉包、租賃、養殖等方式流轉,且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不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其次,承包地以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中沒有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也應按照《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辦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請求解除合同;有人認為,互換合同的期限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農村土地承包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或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妳聽說過墓地這個詞嗎?中國有些地方的習俗是設立墓地,子孫後代也會葬在這裏。當然,沒房的時候,也會有人出去另立祖墳,另建墓地。埋壹個人估計也沒幾個地方這麽做。這和承包地是兩回事,不能混為壹談。
土地糾紛案件的律師費壹般因地區而異,具體如下:
無財產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時間,協商收取6000-100000元之間;涉外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萬元人民幣;
律師代理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種:總代理。按照律師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代理,維護當事人權利。壹般為糾紛標的的3-5%。如果目標高,也可以低於這個比例。
第二種:風險代理。按照中獎金額或者獲得金額的百分比支付中介費,或者按照減少支付的百分比支付中介費,當然比壹般的代理要高。
第三種:半風險代理人。給定壹定的基本費用,剩下的就按照風險代理人來算,當然是在壹般代理人和風險代理人的比例之間。
農村土地糾紛要先在國土部門仲裁解決,不服仲裁的可以打官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
權屬糾紛能否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處理,是指土地承包方與發包方在合同履行、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或繼承、侵害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發生的民事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了壹套獨立的法律程序,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成為從其他土地法律關系中分離出來的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單位、個人或單位與個人之間,因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清,各單位無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書,而主張土地所有權的爭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程序是:壹是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申請人自行處理;如果對人民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看,土地承包糾紛與土地權屬糾紛的主要區別在於:壹是土地承包糾紛絕大多數是民事糾紛,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而土地權屬糾紛多為行政糾紛,更多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二是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和審理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和審理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三,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規定處理土地承包糾紛的行政程序,而土地管理法明確設定了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行政程序;第四,根據《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引發行政糾紛和行政訴訟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該司法解釋並未對此類糾紛規定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復議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