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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可以出租嗎?

農村土地中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出租。根據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轉讓或者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雙方權利義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我國土地所有權是國有和集體所有,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為了保證土地使用,保護耕地,我國法律禁止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流轉土地。所以很多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是無效的,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於沒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和個人來說,壹旦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基於無效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根本得不到保障,在土地上違法建設的建築物將被拆除,可能引發經濟糾紛,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租期是多久?

1.耕地租賃期。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相關政策還指出,林地、“四荒”土地等開發性生產,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限應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農業生產經營特點、農業經濟發展趨勢和現行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確定。短期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太長的期限不利於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和相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也符合相關政策。

2.草地和林地的租賃期。國家政策已原則規定,林地、“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實踐中,有的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承包期,林地承包期壹般為30至50年。與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是多年生喬木、竹子、灌木等。壹般生長在林地,耕地主要用於種植農作物,壹般壹年壹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樹木生長期和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承包者生產、經營、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更多限制。鑒於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草地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第壹款: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已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日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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