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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背後的思考:有哪些看得見的好處?如何進壹步保護農民利益?

最近去了很多農村,調查農村的現狀。總的來說,有問題和矛盾,也有希望和不足。

首先明確什麽是流通。農民在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轉包、租賃、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和承包經營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其承包的村集體土地部分或全部流轉給第三方經營。土地流轉是建設的基礎工作。只有壹部分農民的土地通過流轉集中到另壹部分農民手中,農業才能形成集約化經營。壹定程度上,沒有土地流轉,就沒有現代農業。

首先,農村土地流轉的好處是:

1,有利於防止土地拋荒。

由於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耕作效率低下,很多地方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耕地拋荒。因此,通過實現土地流轉,讓少部分人通過投入資金和技術,集中力量開發經營,既能防止土地拋荒,又能達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

2.有利於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生產。

過去主要是壹家壹戶的分散經營,生產和產品不成規模,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壹些有技術的農民要求擴大模式經營或管理項目,但他們缺乏土地,而其他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沒有能力或不願意耕種土地。只有通過流通,才有助於解決和實現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和組合,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優化,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從而有助於提高農業經濟效益,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3.對於農民來說,收入增加。

農民可以把土地流轉給大農戶,然後給企業打工。這種形式有很多優點。有利於提高和穩定農民收入。土地的收益比過去自主經營的收益高,否則農民不會流轉土地。而且這種收益基本上是無風險穩定的。

政府發文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土地用途和農民在土地承包中的權益。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流轉後,相當於“三權分置”:經營權屬於受讓方,承包權屬於承包農戶,所有權仍然屬於集體。出讓後的土地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用於房地產開發等其他用途。農民依法享有租金、股份分紅等土地流轉權益,也體現了中央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宗旨。

有分析認為,在新的歷史時期,全面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是對農村現有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重大調整,將極大解放生產力,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第二,土地流轉如何進壹步保護農民利益?

對於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利益問題,在今後推進農村“二輪”的過程中,全國各地和有關方面要按照中央確定的原則穩步推進,從極大地保護農民利益這壹核心出發,避免出現“四不合理現象”。

壹是避免改變土地用途。

此前,在片面強調土地城鎮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改變耕地用途的現象,壹度使耕地大量減少。對此,要加強引導,不損害農民權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二是避免強行下單的現象。

目前,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壹些地區存在強迫或變相強迫農民流轉土地的現象。對此,應尊重農民意願,堅持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不搞強制命令或行政瞎指揮。

三是避免片面追求快和大。

兩年前,中央允許農村土地流轉試點,壹些地區開始喜出望外,過快、過度追求土地流轉。針對這壹現象,應根據當地基礎和條件的發展情況,確定合理的耕地經營規模,不能片面追求快而大,更不能忽視經營自有承包耕地的普通農戶仍占多數的基本農業狀況。

四是避免工商資本湧入農村的現象。

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為避免工商資本和城市資本湧入農村的現象,應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的土地設置嚴格的門檻,建立資質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擔保制度,並對準入和監管制度做出明確規定。

其實目前已經凸顯了上述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市場化機制。

1,明確的市場需求尚未形成,土地用於什麽,如何盈利,土地使用權競得人沒有典型的盈利模式。土地流轉主要靠自發和政府推動,想流轉土地的農民很難找到流轉對象。然而,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低糧價的情況下,具有壹定規模的大戶和農業企業很難找到更好的盈利出口,使得土地流轉空間縮小,流轉成本增加,嚴重影響了土地流轉的速度、規模和效率。

土地流轉缺乏市場信息平臺,信息傳播渠道不暢,大大延緩了土地流轉的進程。

2.土地流轉存在很大風險,農民利益沒有保護機制。

土地流轉前,缺乏對承包方農業經營能力的資質審查和評價的市場準入機制。土地流轉後,農民利益缺乏保護機制。

壹旦流轉主操作失誤,無法履行職責,跑路,往往會給參與流轉的農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造成損失後,沒有有效的補償方法,風險由農民和政府承擔。

3.農民流通收入缺乏增長機制。

在流轉的協議中,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壹般是不變的,流轉期間租金不會調整,流轉收益也沒有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相應增加。

以上三點中最大的問題是農產品市場低迷。在土地性質不變的前提下,種糧成本與收益不成比例。在糧價連年下跌的情況下,種植大戶很難保證盈利。在某些地區種植其他經濟作物或藥材,需要承擔壹切風險。目前政府給包工頭提供壹定的補貼,但實際上產出收入受市場影響,也就是說包工頭沒有收入。出租土地的農民沒有收入。如果提前支付農民的地租,承包方無利可圖,土地就會陷入無人管理的困境,造成土地浪費,這也是目前發現的比較突出的問題。

壹些地方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因為現在糧價低,大部分人都不願意種糧食,大部分會用於其他用途,比如種樹或者挖魚塘,有的甚至搞非農建設。

甚至出現了嚴重的破壞性非農土地流轉。壹些地區大面積農用地被用於土地掠奪性經營,有的甚至取土挖沙、建磚廠、建永久性固定設施,違反了國家關於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

還有的建了大棚,隨便種莊稼,偷換了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的概念,根本沒有實際產出。他們去政府那裏講故事,吸引私人資金。這些都是現象。

當土地從壹個承包方流轉到另壹個承包方時,流轉本身並不產生任何價值,只是錢在流轉,土地的實際產值並沒有實現。

農村土地規模流轉難。

農村土地能不能流轉,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農民就業問題能不能解決,能不能有穩定可靠的非農收入,能不能引進有信譽有實力的業主,能不能正確選擇和選擇產業發展項目。目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主要方式是外出打工,但只有壹些有壹定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的青壯年。其他大多數家庭成員仍然生活在農村地區,從事農業生產。這些人靠承包土地的收入維持基本生計。所以,如果沒有良好穩定的預期經濟效益保證,很多人寧願粗放經營,甚至不惜荒地,也拒絕進行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管理亟待加強。

1,多輪土地承包有待進壹步完善。

不完善,承包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承包糾紛時有發生;地方土地承包臺帳管理不健全,土地管理證書、合同、臺帳與實際承包土地不符。

2.土地流轉管理不能落後。

土地流轉主管部門雖然制定了規範的操作流程和土地文件格式,但缺乏完整的政策體系和現代化的工作方法。在壹些地方,土地流轉仍然處於自發和無序的狀態。很多轉讓采取口頭協議,不通過簽訂書面合同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使簽訂了合同,也存在程序不規範、條款不完整等問題,存在諸多糾紛隱患。

3、管理機構和經費要到位。

缺乏統壹規範的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機構,土地承包管理形同虛設,土地流轉管理處於真空狀態,影響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和效率。

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不強。

基層幹部有求穩、怕亂、少找麻煩的思想。他們工作不到位,指導不力,服務滯後,影響了土地流轉規模化經營和規範化管理的進程。

村級組織因為利益分配等問題,在協調指導、土地調整、矛盾處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事實上,在當前形勢下,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非常少,土地流轉有利於提高土地產出的價值。但也要看到,在農業經濟方面,尤其是糧食種植方面,賣糧的凈利潤與種子、機械、藥物、化肥、勞動力的投入相比很少或沒有,糧食價格在全球經濟壹體化中受市場影響很大。保護糧價也是土地流轉過程中保護農業的壹個極其重要的措施。

面對農村勞動力短缺的今天,土地流轉要發揮積極作用,就要保護土地流轉各方的利益,必要時要鼓勵農業企業或資本敢於從事真正的農業,而不是把土地流轉本身當成商品,從中獲利。

除了保護農民在流轉中的利益,還應堅決杜絕第三方從土地流轉中獲利的行為,切實保證承包過程中農民手中的租金到位,切實保證從事農業的承包方獲利,加強對租賃土地的現場檢查,堅決杜絕土地流轉成為商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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