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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壹般是集體土地,按照《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嚴格管理。征收與補償仍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下面是我下載的壹篇文章,看看有沒有參考價值,能不能解決妳的問題?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有望實現國有集體土地

同價同權

(2011-04-19 10:12:53)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馬玉忠報道北京、黑龍江的“強拆”,還沒完。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監督檢查,進壹步規範征地拆遷工作。通知明確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應當按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精神執行。土地管理法修改將參考征收條例,國有和集體土地有望實現同價同權。

但新頒布的《征收條例》適用於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體土地的拆遷仍以《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導致房屋征收補償相同,城鎮和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立法和執法的不公平。

農村呢?《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了解到,為解決城鄉征收補償制度不同的問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參考《征收條例》確立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廢除和新法律的建立標誌著壹個時代的開始。

農村拆遷維權依然困難。

2010 10黑龍江密山市市民崔因抗拒政府強拆,在自家屋頂點燃汽油自焚。自焚事件發生後不到壹個月,密山市民陳月星的房子也被非法拆除。72歲的陳月星和71歲的陸瑞芳在零下20度的冬夜裏沒有了棲身之所...

鐘如九,壹個普通的江西女孩,因為在去年的“宜黃自焚事件”中,用微博直播家人反抗強拆,成為媒體關註的焦點。

也許當執行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征收條例》於今年6月5438+10月21日頒布時,“陳月星”會很高興。然而,《征收條例》未必能讓人高興。這部被各界寄予厚望的《征收條例》,只適用於城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但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問題仍然適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

“其實拆遷的主要矛盾在集體土地,在農村。如果不解決集體土地上的拆遷,那麽拆遷問題就不會真正解決。”曾為“宜黃自焚事件”等重大拆遷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王才亮律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王才亮認為,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的維權能力更差。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的矛盾沖突更多,惡性事件也更多。比如去年的“宜黃自焚事件”和2009年的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都發生在集體土地拆遷期間。

國務院法制辦和住建部官員就此問題公開表態:將會同有關部門修改土地管理法,通過這部法律解決集體土地上的征收拆遷問題。

壹位參與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討論的法學專家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土地管理法修訂時將參照適用征收條例中的大部分基本原則,以銜接和統壹立法,整體解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收問題。

“對公民財產的征用應適用統壹的法律標準。過去,城市和農村實行不同的征收和補償制度。現在,《征收條例》已經頒布。如果繼續沿用以前的模式,會造成很大的不平等,不能真正解決拆遷問題。”專家說。

“公共利益”的標準將統壹城鄉。

此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別由《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規範。城鄉兩種不同的土地權利,適用兩種不同的征收補償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率的快速提高,集體土地征用轉為國有土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類似於被廢除的拆遷條例,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界定公眾的利益。

“由於《土地管理法》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定義,地方政府只要說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就可以隨時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強制征收。”王才亮說。

在以王才亮為代表的多起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案件中,他發現“公共利益”變成了“百寶箱”,“什麽都放進去了”。有的地方政府認為招商引資建廠屬於“公共利益”進行征用;壹些地方政府認為房地產開發屬於“公共利益”進行征用;更有甚者,壹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征用高爾夫球場。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導致政府機關極端濫用土地征收權。”王才亮說。

壹位參與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討論的專家透露,該法將參照《征收條例》關於公共利益定義的規定,對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界定。

“如果能參照《征收條例》中公共利益的定義,將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地方政府濫用職權隨意征地的現狀。”王才亮說。

農民應該有建設用地的議價權。

除了“公共利益”定義模糊,補償標準過低也成為《土地管理法》的詬病。

“現行法律規定的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耕地為例,補償標準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長期關註拆遷問題的北京中晟盛律師事務所李斌律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去年,黑龍江密山、綏化、龍江、賓縣等地發生多起因拆遷補償過低引發的拆遷糾紛。“實踐中,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無法保障失地農民未來的生活,而政府以市場價出讓土地後,成交價往往是補償費的十倍甚至幾十倍。”

新實施的《征收條例》確定了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化價值補償原則,即補償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那麽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是否也可以借鑒這個原則呢?上述參與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討論的專家透露,如果適用這壹原則,必須有市場價格作為參考,但目前土地壹級市場被政府壟斷,沒有市場價格。因此,如何確定征收補償標準成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難點。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蔣明安教授認為,既然土地的產權屬於農民集體,為什麽要由政府征收才能出售?為什麽農民不能賣自己?所有者不能處置自己的土地是不合理的。

他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將農村土地轉為建設用地,有兩個辦法。壹種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另壹種是交易,用於商業利益。也就是說,建設用地不僅可以由政府出售,也可以由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出售。

“公共利益”

《征收條例》第八條采用列舉法,將下列五種情形界定為公共利益:國防、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求;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地區的舊城改造,需要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

此外,界定公眾利益需要經過壹系列程序,如“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兩級人大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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