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詐騙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補充了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達到上述數額並具有下列情形的,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理解;(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詐騙近親屬的財產,得到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加重處罰: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654.38+0)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九)其他嚴重情節。單位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65438+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同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對於同罪同犯的詐騙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詐騙的數額確定犯罪數額,並根據行為人在同罪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予以處罰。詐騙罪(未遂)的量刑標準: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詐騙既遂又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罪的數額量刑標準:對於多次詐騙,並從後來的詐騙中返還了以前騙取的財物的,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多次詐騙的數額,量刑時可以考慮作為加重情節。行為人實施詐騙的,犯罪後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的比例和利息總額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利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沈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的電話答復:即在具體認定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追回的詐騙數額,按照最終實際詐騙數額計算。但是,在處罰中,這種情況應當被認為是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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