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農村信用社管理暫行辦法
司法解釋與法規分類案例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頒布日期:1998年4月20日
實施日期:1998年4月20日。
鄭文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農村信用社機構管理,促進農村信用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銀行法》。
法》、《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條例》、《縣級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條例》制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所(以下簡稱儲蓄所)。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獨立履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和監管職責。讓
任何地方、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審批或幹預審批。
第四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符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方向、合理布局和經濟核心。
核算、保證安全、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信用社和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和儲蓄所。聯合社可根據需要設立業務部門。分行和儲蓄所。不
具有法人資格,在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開展業務。業務部是聯合社的內設部門。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設立其他部門。
機構網點。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許可證管理。農村信用社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社應授予“農村合作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向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儲蓄所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沒有許可證,
不準做生意。第二章機構名稱和設立條件
第七條農村信用社、合作社、分社和儲蓄所必須以當地縣(市)、鄉(鎮)、村等地名命名。機構名稱
統壹的規範是:
(1)農村信用合作社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
2.“XX市、XX區農村信用合作社”(適用於在直轄市、省轄市郊區設立並以區命名的機構,下同)。
(2)聯合社會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2 .“XX市XX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3)分行
1.“XX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
2.“XX市XX區XX農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
3.“××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分社”
4.“XX市XX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XX分社”
(4)儲蓄所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所”
2.XX市XX區XX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所
3“××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儲蓄所”
4.“XX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儲蓄所”。
農村信用社及其網點不得冠以其他名稱。
第八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必須具備的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股東人數壹般不少於500人;
(三)註冊資本壹般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
(5)60%以上的從業人員必須從事金融工作壹年以上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
從業人員壹般不少於5人;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七)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二)、(三)、(五)款可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九條設立合作社應具備的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轄區內農村信用社達到8家以上;
(三)註冊資本壹般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
(5)80%以上的從業人員必須從事金融工作壹年以上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二)、(三)、(五)款可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設立分支機構和儲蓄所的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十壹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合作社,應當由發起人或者發起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報縣(市)人民銀行。
分支機構的初審,人民銀行地(市)分行的復審,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機構規模指標。
範圍內進行審核批準,並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合作社的設立審批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農村信用社或合作社設立分支機構和儲蓄所,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初審後,由中國人民。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根據總行下達的機構規模,經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查批準,下達“農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編制計劃;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設立申請的批復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批準申請的,6個月內不準申請。
第二次申請。
第十六條籌建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開始籌建,籌建期為6個月。籌建期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有效。自動喪失編制資格或者被取消編制資格後,自編制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編制申請。在特殊情況下,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籌建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籌備期間不允許有任何財務活動。
第十七條農村信用社準備就緒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業,並提交下列資料壹式三份:
(壹)業務申請報告(載明擬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2)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相關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原始入資憑證復印件、主要投資。
申請人的背景資料、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簡歷;
(四)發起人名單及出資額;
(五)從業人員的相關信息;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公司章程;
(八)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安消防證明;
(九)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
(十)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申請設立合作社聯合社的程序和條件與申請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相同。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農村信用社分支機構和儲蓄所,除向人民銀行提交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供其上級行的計算機。
結構的運行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農村信用社分支機構、儲蓄所籌建完畢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壹式三份。
副本:
(壹)申請報告;
(二)擬任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三)從業人員情況;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安消防證明;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批準其開業申請,未批準的。
準,在通知書上註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開業的農村信用社,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
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憑此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完成上述程序後
開始營業。
第二十三條農村信用社必須在領取許可證後6個月內開業。逾期未開業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中國人民
銀行吊銷了執照。但如有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機構管理權限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布、公告。
費用由公告的農村信用社支付。第四章註冊資本
第二十五條農村信用社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資本,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賬到位。
第二十六條農村信用社的股東資格、股東人數和股本結構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農村信用社的註冊資本必須真實、充足,其來源應當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借貸。
資金和債權作為資本。
第二十八條農村信用社設立機構網點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向各機構網點劃撥資金
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總額的60%。第五章變化
第二十九條下列變更應事先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或審查,並辦理變更手續。
(壹)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10%以上的股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範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負責人;
(五)名稱變更;
(六)機構的分立和合並;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變更地點或經營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
第三十條農村信用社變更審批程序和權限,參照本辦法第三章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農村信用社變更申請的答復期限為60日,如果在90日內未獲批準,同壹申請不得再次提交。
第六章接管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農村信用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上級信用社采取的自救措施無效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
以便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接管。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自接管開始,接管組織即行使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
管理權力。
第三十三條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農村信用社采取必要措施,改善資產負債表,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完整性。
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條被接管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
第三十五條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機構管理權限決定和實施,並在作出接管決定的同時報上壹級準備。
凱斯。
第三十六條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七條農村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接管可以終止:
(壹)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農村信用社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農村信用社被合並或者被宣告破產。
第三十八條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終止包括解散、撤銷和破產。
第三十九條農村信用合作社因分立、合並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時,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具有解散原因和支付存款本息的債務清償計劃,按機構管理權限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方可解散。
農村信用社解散時,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算方案及時償還存款本息等債務。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清算過程。
第四十條農村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撤銷其並吊銷其許可證:
(壹)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
(二)在申請設立過程中以非法手段騙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的
證明了;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
180天內未開業;
(四)已喪失第八條、第九條關於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規定;
(五)連續六個月停業或者停業時間超過1年;
(六)連續三年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的;
(七)嚴重資不抵債。
(八)支付危機已經發生且無法挽救的;
(九)接管期限屆滿或者接管延期後,中國人民銀行無法恢復正常經營;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四十壹條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撤銷必須事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由省級分行實施。由中國人民撤銷。
銀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算方案及時償還存款本息等債務。
第四十二條農村信用社因嚴重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裁定宣告破產,以農村信用社全部資產清償債務。農村信用社的破產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依法公布。
第四十三條農村信用社被宣告破產清算時,其清算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順序清償。
第四十四條農村信用合作社因解散、撤銷、破產而終止。終止後,應及時交回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
證書》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第七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五條申請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沒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
合作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擅自從事金融業務,偽造、變造、轉讓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者農村信用社法人許可證
合作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農村信用社出租、出借、遺失或者塗改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
營業執照》,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另處3萬元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0萬元罰款。
付款。
第四十七條農村信用社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弄虛作假的,除吊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罰款65438元+0萬元。
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農村信用社在籌建期內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經營額0.5%的罰款。
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編制資格。
第四十九條農村信用合作社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超出部分的經營。
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的多余部分,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村信用合作社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未經批準分立、合並分支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
應當立即改正,同時取消主要負責人資格,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年度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被追究責任時。
第五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通報批評;
(三)限期改正;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處以3萬元罰款;
(六)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實施。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處罰通知。
書15天向上壹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的,處罰決定生效。對嗎?
處罰決定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復議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許可證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和機構年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和措施的實施。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生效前設立的農村信用社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規範。特定方
該案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決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