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農地征收改革重要壹步:下月起按各區綜合地價補償

農地征收改革重要壹步:下月起按各區綜合地價補償

從明年1開始,我國征地制度將發生重大變化。在征地補償方面,將改變以往以土地年產值為基礎的補償,實行按各區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版土地管理法將於2020年6月26日+20438+0年10月6日實施。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禮華表示,原《土地管理法》對被征用土地按照其原用途進行補償,按照年產值倍數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低,補償機制不完善。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將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改為各區綜合地價。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房地產業的發展,壹些地方政府征用了大量的集體土地用於商業開發。與政府從賣地中獲得的收入相比,失地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比例相對較小。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廖宏樂曾對第壹財經記者表示,壹般來說,過去政府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份額過高,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和農民的份額過低。近年來,城市建設用地價格快速上漲,但征地補償標準卻沒有相應調整,使得集體和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並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可以看出,新法規定的綜合地價是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但不包括征收農用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與以前的年產值補償方式相比,征地補償綜合地價的標準有什麽提高?

壹位土地專家告訴第壹財經,采用區片綜合地價是補償“市場化”的開始。用“區域綜合地價”取代現行年產值制,雖然價格標準仍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定期調整,可以浮動。而且以綜合地價為基準,改變了以往對具體地塊進行補償的缺陷,不同用途的征地補償也將統壹。

區域綜合地價並不是新鮮事物,以前在壹些地區征地補償中也使用過這種方法。

從今年6月5438+10月1開始執行新版大連市征地面積綜合地價標準。調整後的征地區域綜合地價標準中,甘井子區最高,壹、二、三類區域地價標準分別為37萬元/畝、365438+10萬元/畝、25萬元/畝。其次是高新區,壹、二、三區地價標準分別為37萬元/畝、30萬元/畝、654.38+07.5萬元/畝。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在即,但仍有部分地區尚未制定綜合地價標準。如果不加緊出臺相關方案,將面臨新舊法律的銜接問題。

為此,自然資源部於6月5438+2月65438+6月6日發出通知,要求目前執行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地方,按照制定各區綜合地價的要求,調整方法,重新計算;已公布某區綜合地價的,符合新法規定的,可繼續執行。不符合新法規定的,應當按照新法規定的區片綜合地價內涵進行調整完善,重新公告後繼續執行。

《通知》明確了制定區域綜合地價應註意的幾個問題:壹是準確把握區域綜合地價的內涵;二是合理劃定區域;第三,科學計算區域綜合地價;四是合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

自然資源部要求將綜合地價相關信息納入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臺,方便社會查詢。

  • 上一篇:妳知道什麽是SWOT分析模型嗎?
  • 下一篇:新舊民事訴訟法對照表及解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