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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被填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和權力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法律責任。

土地侵權及其責任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和權力,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非法土地轉讓

2.耕地的破壞

3.非法占用土地

4.非法批地

5.侵占和挪用征地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行為。

6.拒絕歸還土地

7.拒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8 .非法批準或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

9 .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非法轉讓集體土地。

11.未能登記土地變更

1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13.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14.逾期未恢復種植條件的

15.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

16.擅自破壞或者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

17.侵占和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

18.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

19.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0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

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有兩個特點:

1.法律責任必須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是土地違法行為,只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負有法律責任的人,否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2.這是國家強制規定的。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基於行政管理權的單方面表現。它不受當事人意誌的影響,不存在調解或談判,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意誌。被處罰人逾期不提起訴訟、不申請復議又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①沒收,即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2罰金;③限期拆除;(4)責令履行義務,即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責令繳納復墾費、責令退還土地等。

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其下屬違反行政法的人員給予的壹種處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包括: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②非法占地,③非法批地;(四)與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有關的其他費用,尚未構成犯罪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6.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而未劃入,拒不改正的;⑦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非法低價(含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2000年3月2日,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了《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土地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有明確規定,涉及三條四項罪名: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並大量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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