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損害百姓利益的現象在古代封建社會壹直存在。所以古代統治者會采取壹定的措施,也就是古代的監察制度,來彌補官僚制度的漏洞。其中,明代的巡察制度確實是最具特色、發展最為完善的監察制度。明代巡撫制度賦予巡撫監督地方的權力,促進了地方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同時,由於其人治思想,也給明代地方官場帶來了壹些負面影響。
明代成熟的巡視制度促進了明代監察制度的系統化發展。
明代巡視制度作為壹種相對成熟的監察制度,補充了以往監察制度的不足,促進了當時監察制度的系統化發展。明代巡視制度的完善發展主要體現在立法和管理上。
立法的成熟——為監察制度提供了壹定的法律保障——巡視制度在永樂年間正式確立,至弘治年間才發展到較為成熟的階段。這壹時期,巡撫制度在當時的主要法律中都有所呈現,並有專門的規劃。
明朝官員
當時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巡察制度的實現程序和巡察官員的權力程度。明朝的主要法律《大明法》也提出了當時的巡捕制度,也規定了巡捕制度的實施細則。
《明史》還記載了巡官巡視地方的具體考核標準:“壹個人考核合格,有三個目的:稱職、壹般、不稱職、上中下。”考察的目的,中外官員無所不包,就是八個:貪、涼、躁、落後、老、病、擊、輕率。"
當時的其他地方法律也規定了當時巡捕制度的實施禮儀和壹些細節問題,為《大明法》中的規定提供了壹些補充。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立法層面的巡視制度的完善,實際上為當時的監督制度提供了壹定的法律保障。
管理層面的發展——避免管理不善造成的漏洞除了在立法層面的完善,明代的巡察制度在管理層面也有所發展,可以彌補以往監察制度中的壹些不足。
官員辦案
當時巡視制度的出行程序和官員權力的具體內容都有具體規定。首先,在出行手續上,巡官要出行首先要申請備案,回來後也要報備;其次,在巡視官的具體權力方面,也有壹些禁忌的內容,包括巡視禮儀和壹些規範的行為。對巡察官員出行程序和權力的規定,可以量化巡察官員的權力,彌補巡察制度的壹些管理漏洞,有利於中央對地方的統治。
巡視制度的完善既維護了中央集權,又促進了地方發展。
巡察制度作為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監察制度相互配合,既維護了中央集權,促進了皇權的集中,又促進了地方政府各方面的發展,帶來了相當大的幫助。
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促進了中央權力中心的政治穩定。對於中央政府來說,巡視制度可以保證中央對地方的嚴格控制,而巡視官員是中央權力的體現,因此巡視制度可以進壹步增強中央權力。
官方檢查
當時的巡官到了當地,起到了上傳下達的重要作用。巡撫在向地方政府下達中央命令和制度安排的同時,還要進行直接的巡視,了解地方的發展,從而監督地方政策的執行,達到中央監控地方政府的目的。
因此,巡撫官作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橋梁,可以及時向中央上傳地方情況,有利於中央及時加強和調整地方管理政策。巡視制度可以使中央政府及時了解地方情況,從而進壹步加強中央權力,避免地方勢力的壯大對中央政府的威脅。
巡視制度中的監督因素可以對地方政權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除了對中央政府的積極作用外,巡視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監督因素也可以對地方政權起到強大的監督作用,從而促進地方的發展。巡視制度作為壹項重要的地方監督制度,在治理地方貪官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各地官員的巡視檢查,可以幫助中央及時發現壹些貪官,從而整頓地方官場風氣。
“兩袖清風”這個詞是用來形容當時的巡撫官員於謙的。於謙本人非常清廉正直,在巡撫任職期間,極大地改善了當地的社會風氣。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明代的巡視制度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打擊地方貪官,及時整頓地方官場風氣,從而促進地方發展。
於謙
法治還是人治?巡視制度中的強勢人治帶來了權力的濫用。
除了積極的作用,巡視制度包含了非常濃厚的人治色彩,也帶來了巡視官濫用權力,帶來了權力異化的現象,也帶來了巡視官的腐朽。
代表中央權力的巡撫制度具有濃厚的人治色彩,它的出現實際上代表了皇權的加強,也體現了非常濃厚的人治色彩,巡撫官員的權力實際上來源於皇權。巡撫官作為監察官員的壹種,相當於“中央委員”。去基層視察實際上代表的是皇帝的眼睛,所以巡視官員需要皇權的保護。
巡按需要巡視當地,因此必須受到皇權的保護,以保證其作用能夠得到重視,而巡按如果需要幹預當地政務,也需要皇帝的意誌。那麽這個在法律層面上存在的巡視制度,實際上是皇帝壹個人在管理,所以巡視制度就成了皇權的壹種體現。
明代的公務員
憲法上規定“凡糾官者,殺之,奪之,辭之。”。"法令壹旦頒布,就不允許再被廢除."
這樣,巡檢司就成了人治的代名詞,甚至成為皇權濫用的正式名稱。“主張同黨不同”是當時巡視制度被過度使用的最好形容詞。
巡官的監督權過大,帶來了壹定程度的權力濫用。另外,巡官作為皇權的代表,權力很大。據《明靜·石聞辨》記載:“兩司見禦史,屏息鞠躬,禦史進進出出,跪於大門口”。可以說巡邏的力量完全大於其他兩個師。
雖然明朝歷史上有很多清廉的巡官,為地方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但實際上更多的是被權力腐蝕的巡官。巡撫對地方官員的彈劾,可以導致地方官員的免職。如此大的權力使得壹些巡捕官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
地方官為了滿足巡官的賄賂,也會克扣百姓的稅收,帶來地方經濟的倒退。巡視官濫用權力基本沒有辦法避免,而監督權的濫用必然導致國家的倒退,帶來不良影響。
明末起義
巡視制度在壹定程度上擾亂了當地的政治氛圍,後期失效。
巡視官濫用職權,壹定程度上擾亂了地方官場風氣,也使得巡視制度的監督作用在後期完全失效。
巡官管理不完善,對地方官場有負面影響。由於巡官的權力直接來源於皇權,很少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所以對巡官的管理並不完善,導致後期巡官對地方事務的管轄權越來越大。
最後甚至造成了巡捕可以根據自己的話來評價地方官員的好壞後果。這種權力對的極度膨脹,也導致了相當壹部分巡視官員以權謀私。在職不履行職責的巡察官員沒有承擔壹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僅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和上傳下達的橋梁作用,而且擾亂了當地的政治風氣,給當地的政治經濟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
巡察制度無法保證巡察官員的權力得到合理運用。正是因為巡視官員的腐敗,巡視制度失去了應有的監督作用,淪為表面形式,失去了後期應有的效用。地方官員對巡撫官員的賄賂在巡撫制度發展的後期達到了頂峰,這種賄賂的盛行也使巡撫制度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官方檢查
巡撫制度本來是用來根除腐敗的,但由於巡撫官員本身濫用權力,造成了明朝中後期更為嚴重的地方官僚腐敗和政治腐敗。最終的巡視制度並不能保證巡視官的權力得到合理使用,反而造成巡視官的權力異化,最終失去了原本的監督作用。
摘要
明代巡察制度作為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彌補了以往監察制度的不足,起到了溝通中央與地方的橋梁作用。巡視制度不僅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監督,也給地方社會帶來了壹定的監督和發展功能。但與此同時,巡撫制度中的人治因素使“同黨鬥異”成為其代名詞,甚至後期巡撫官權力的濫用,對當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風氣產生了壹定的負面影響,造成了地方社會的倒退和明代官場更加嚴重的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