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怒江梅裏公路是指G219公路從公山縣丙中洛鎮滇藏交界處至瀘水市小沙壩服務區的路段。
本條例所稱怒江美麗公路的道路環境,是指怒江美麗公路兩側壹定範圍內的環境。
怒江美麗公路道路環境的具體範圍由州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怒江美麗公路環境管理堅持科學規劃、暢通無阻、保護環境、綜合治理、屬地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州人民政府和怒江美麗公路沿線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怒江美麗公路環境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路長制和聯合執法機制,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提高法制化、數字化、長效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將路域環境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怒江美麗公路的環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怒江美麗公路的環境管理工作。
村(居)委會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怒江美麗路地區的環境管理工作。通過村規民約鼓勵倡導愛護和保護道路、保護道路環境的內容。
鼓勵社會各界和社會資本參與怒江美麗公路環境整治、修復、保護、監督和管理。第六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怒江美麗公路道路環境總體規劃。怒江美麗公路總體環境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壹致。,與全域旅遊發展、特色產業布局、鄉村振興行動相銜接,與美麗縣城建設、特色小鎮創建、景區開發相融合。第七條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規劃、交通、林草、生態環境、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怒江美麗公路的公路綠化規劃。
怒江美麗公路道路綠化規劃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第八條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怒江美麗公路道路環境總體規劃,制定怒江美麗公路道路環境建(構)築物景觀控制規定。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怒江美麗公路道路環境的縣、鎮、村特色風貌營造,進行綠化美化,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重要建築。
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適應怒江優美道路環境範圍內自然環境、民風民俗、滿足現代生產生活需要的特色建築風貌圖集,無償提供給村民(居民)使用。第九條在怒江美麗公路道路環境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標誌、標語等設施,應當依法審批,做到美觀大方,與景物相協調,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造成視覺汙染。
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各類戶外廣告招牌和標語。第十條綠道、服務區、停車區、觀景臺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當地環境,做到安全衛生、秩序良好、環境優美。
新建、改建、擴建綠道、服務區、停車區、觀景臺,應當符合《怒江美麗路景區建(構)築物景觀控制規定》,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本條例所稱綠道,是指以自然要素為基礎,串聯遊憩、休閑等城鄉綠色開放空間,以遊憩、健身為主要功能,具有居民綠色出行功能的怒江美麗公路沿線廊道,包括綠道步道系統、綠道連接線、綠道設施和驛站。第十壹條怒江美麗公路兩側山體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不同危險等級的地質災害點,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擋土、排水、防護網、攔渣壩、綠化、封育、治理等工程和生物措施進行修復和治理。第十二條怒江州美麗公路公路環境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采石、挖砂、取土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
(2)焚燒稭稈;
(三)毀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標誌、標樁、護欄、路標的;
(四)未經批準搭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