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萬元;
(1)建築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總資產3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2)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總資產20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營業收入低於654.38+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2000萬元的企業。
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65,438+0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1)行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下、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2)批發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下,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為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的企業;
(3)零售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4)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5)倉儲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為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6)郵政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為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7)住宿業:從業人員10人,營業收入1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8)餐飲業:從業人員10人,營業收入1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9)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10人,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10)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11)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總資產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總資產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13)其他未上市行業:10人及以上的小企業;雇員少於10人的微型企業;3.稅收指標: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
(壹)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2)工業。65438+萬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萬元的企業。
(3)建築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或總資產8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總資產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營業收入低於300萬元或者總資產低於300萬元。
(4)批發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4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5人或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的企業。
(5)零售業。員工不足3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2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5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6)交通運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億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200萬元的企業。
(7)倉儲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3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八)郵政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億元的企業。其中,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9)住宿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0)餐飲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1)信息傳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及以上,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萬元的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小企業營業收入低於20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654.38+000萬元。其中,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營業收入低於654.38+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2000萬元的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萬元的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總資產為65438+20萬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總資產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總資產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16)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員工少於300人的中小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擁有10名以上雇員的小型企業;雇員少於10人的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