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我們從基礎開始,重新梳理知識體系,理清概念,獲得進壹步的入場券。
民法概論(壹)
簡介:
第壹,民法在體系中的作用
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法律關系,屬於基本法律關系。
民法的所有規則在實踐中自發地形成壹種更有效率的行為模式。
第二,民事主體制度
核心是保證法律地位的平等和行為的自由。
壹、民事主體
第二,物權
1,所有權
2.物權
3、只能支配使用價值——用益權和擔保權。
三。債權
規則-合同系統
物權和債權構成物權。
第四,個人權利
前言
第壹節民法的意義
壹、民法和民法
(壹)民法的定義
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民法的語言:
羅馬法的民法是民法的源頭,從《民法》(日本的功勞)到清末的《大清民法》。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幼苗。
民法學是壹門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科學。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1,民事關系
是指通過民政形成的人與人之間平等的社會關系。
人與人之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很特殊:國家是公法上的管理者,是民事領域的平等主體。
民事:與國家行政事務和刑事事務相對應的概念。(在政治和國家層面,是有層級運作的,也就是說公民和公民社會是平等的。)
平等:機會平等(形式上的平等)
結果平等(實質平等)
平等具有以上兩層含義,民法中強調的平等就是機會平等。
2.財產關系
財產:指所有對人有經濟價值的東西。物質和非物質(債權、知識產權)
財產分為靜態財產關系和動態財產關系。
靜態的財產關系就是產權關系。
動態的財產關系是債權關系。
財產關系的特征:
它具有經濟價值,可以從權利主體中分離出來。
3.人際關系
人:人格(帶有主觀成分,生命健康是自然的)
身體:地位(僅在親屬、配偶等之後。參加社交活動)
人身權不能脫離主體單獨轉讓,沒有價格。
㈢民法的分類
民法有多種含義,指向不同的範圍。
1,形式民法和實體民法
基於是否只是壹部民法典。
2.狹義民法和廣義民法。
以壹個國家的私法制度為標準。
3.壹般民法和特殊民法
以不同層次的應用為標準。
二、民法的歷史演變
(壹)西方民法的歷史演變
1,羅馬民法
(1)十二銅表法:把羅馬法變成文化。
(2)《民法大全》(公元6世紀東羅馬查士丁尼大帝):對現存法律進行了整理,並介紹了《惠傳》、《法律階梯》、《查士丁尼新法》等理論。
(3)中世紀:封建法(土地關系和以土地關系為基礎的農奴對土地的依附),教會法(家庭婚姻繼承關系),商法(商人之間的關系)。
(4)人的行為是由自己的預期決定的。
羅馬法的復興
三個R運動: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羅馬法復興。
民法與商品經濟有著血緣關系。
2.現代民法
(1)現代民法的編纂
必須有壹個統壹的主權國家、統壹的立法機構和統壹的司法機構。
中世紀的宗教沒有這個基礎,只關心人的精神生活,把世俗社會排擠出去。
第壹部法典是法國民法典,封建法是分等級的。
(2)現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有制
c、私法自治D、自己的責任(我對自己的錯誤負責)
3.現代民法
(1)特定人格;(2)私人限制;
(3)意誌的自主性受到限制(主要是對強者和對弱者);(4)無過失責任
從近代到現代民法的過渡必須深入理解,必須了解過渡的指征及原因。
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陸法系:指歐洲大陸。法官根據成文法典進行審判。
羅馬法部和成文法部。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和判例法系。法官依靠以前的先例來做決定。
兩者影響不同。
第三,民法體系
(壹)法式:法律階梯(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如果主客體關系:人,財產,人獲得財產的各種方式)
(2)德式:趨同主義和潘德克潘式。
優點:邏輯性強,避免重復。
缺點:法律適用時,難以解決具體糾紛,難以找到法律。
第四,民法的本質和標準
(壹)民法的性質
1,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
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的二分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
公法法律關系的主體至少有壹個是國家公權力。
(2)公法和私法區分的意義
壹、現實意義
b、理解意思
公法是保護私權的。
私法優勢和公法優勢
D.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3.民法是權利法。
確定私權的神聖性
4.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二)民法的標準
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
1,義務標準:古代有等級,不同的等級履行不同的義務,民法保障各等級義務的履行。
2、正確的標準:
3.社會標準:
4.中國民法的本位:以權利本位為基礎,以社會本位為補充。
動詞 (verb的縮寫)民法的起源
(壹)民法的起源,民法的表現形式
對於法官來說,面對具體案件,去哪裏找法律。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和判例)的不同淵源
(C)成文法的限制和克服
學習總結:了解民法的起源和歷史,就像壹個孩子了解自己的人生經歷,未來不迷茫,做事有規則有邊界。
姚?錢律師/學習筆記
湖南金洲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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