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方出軌,丈夫不忍心天天羞辱,造成嚴重後果,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三,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
第壹,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
二、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聲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品德、才能、信譽的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1)暴力侮辱人。這裏所說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糞便,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等。,而不是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
(2)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2、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詆毀他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3.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如:當眾撕扯被害人衣物;羞辱被害人面部,掛破鞋,脅迫被害人當眾吞咽或向其潑灑糞便等汙物;脅迫被害人接吻、用身體自慰等淫穢行為時;公開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多次侮辱他人,對其人格、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侮辱官女,造成惡劣影響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 *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在被害人告訴的情況下才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刑法中的侮辱罪之所以要在被告知後才處理,是因為大多數侮辱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者日常生活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對社會的危害性不是很大。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調解和其他緩解措施來解決。另外,受害者可能不想讓更多人知道自己被侮辱的事實。如果他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提起訴訟,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來解決,效果會適得其反。需要指出的是,“告知後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知就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知就不會對這樣的犯罪提起公訴。
5、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礙甚至自殺等後果,被害人不能辨別或者喪失辨別能力的。
6.如果女人出軌,丈夫不忍心羞辱她導致死亡,造成了嚴重後果。
7.出軌是背叛婚姻的行為,不以社會道德為恥。
貴港律師/貴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