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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炯布局
在傳統的家庭教育觀念中,孩子的教育被認為是家庭的私事。因此,國家立法是否有必要介入家庭教育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話題。隨著近年來諸多家庭教育缺陷的發生,反映出部分家長存在“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的問題,不僅影響孩子的成長,而且給社會帶來危害,凸顯出立法引導家長教育好孩子的必要性。
自古以來,在中國人的教育觀念中,父母對子女的言傳身教壹直備受推崇。中國傳統啟蒙經典《三字經》中說“養而不教是父之過”,俗話說“有其父必有其子”,相聲也曾說過“人做人要有規矩。”有禮貌有風度,孩子走在街上,打扮看媽媽的本事,說話做事都顯示爸爸的教養。“現在都說家庭是人生的第壹堂課,父母是孩子的第壹任老師,人就是他們所擁有的。家風是社會風氣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這些說法表明,教育和引導孩子是父母與生俱來的責任。同時也說明父母的言行和家庭教育會對孩子的成長和社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立法初衷是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關註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實施家庭教育,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基本上,立法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和公共服務,強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各項責任。對於家長來說,《家庭教育促進法》意味著“依法照顧孩子”既是法律責任,也是行為選擇。
從《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的原則、內容、方法,對比現實中很多家庭教育的成功案例,可以發現很多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或者是有缺陷的。最常見的是,有的家長只是要求孩子怎麽做而自己不去做,有的只關註孩子的學習成績而忽視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的過分溺愛孩子或隨意虐待孩子,這樣會削弱家庭教育對孩子健康成長應有的積極影響。因此,國家出臺《家庭教育促進法》,引導家長“依法管好孩子”,把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完整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很有必要。
值得註意的是,《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鍛煉的時間,避免增加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與家庭的溝通渠道,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同時明確了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規定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的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這些制度設計也是對“雙減”政策的回應。這也使得這部法律更具有現實性、針對性和指導性。
與壹些法律不同的是,《家庭教育促進法》並沒有用承擔法律責任的威懾機制來調整家長的行為,而是通過宣示國家價值取向、告知正確的行為模式來引導家長的行為。同時,通過明確國家、社會等相關主體為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和幫助的權利和義務,從公共服務供給的角度,構建線上線下的家庭教育服務指導體系,為家長賦能,提升家長的家庭教育能力。
家庭教育是人的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相互和諧、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才是最好的教育生態。在《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通知、指導和教育下,強化家長的責任意識,讓家庭教育更像家庭教育,讓家長學會為人父母,讓家庭生活更美好,這是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