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見義勇為被抓”的虞照案;河北淶源反殺入侵者案...
近年來,許多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成為輿論焦點,引起社會熱議。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等法律專業術語逐漸為人們所熟悉。
說到正當防衛,實踐中總有很多疑問,我們總會問,這不是正當防衛嗎?
那麽什麽是正當防衛的認定呢?
先說壹個案例:
理發店老板小王喜歡在網上賭博。她開始賭博的時候贏了壹些錢,但是拿到手的時候基本都花光了。
以為賭博很容易拿到錢,賭的越來越大。
人在劫難逃。在壹次網絡賭博中,小王很快輸掉了自己20萬的積蓄。
她別無選擇,只能透支信用卡。最後她找胡借了654.38+萬元,利息每天以500元支付。貸款期限為壹個月,每天支付利息。
但沒想到,小王又把錢輸光了。
壹個月後,就是還錢的日子,但是小王輸光了錢,還不起錢,於是胡讓小王用身體還債,壹次壹萬,當然小王不敢,於是胡就綁了起來,最後小王勉強同意了,但這只是小王的迂回策略。第二天,她還主動約胡出來,利用胡的粗心用事先準備好的刀捅了他三刀,當場將其捅死。
在這種情況下,胡用來“逼”小王的手段:把小王綁起來。
總的來說,胡在這裏捆綁小王的行為,顯然是犯罪中規定的“強制手段”。這種捆綁人的行為將人的手腳捆綁起來,使人無法自由活動,最終無法反抗,暫時失去反抗能力。
另外,胡綁小王的時候,不壹定只是簡單的綁。他可能還對小王本人進行了口頭威脅,打算不同意就對小王本人作惡,甚至會壓制小王的反抗。綜上,胡以強制行為壓制婦女反抗,然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胡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那麽小王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小王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如下:
1.致使條件:對現實的非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但尚未結束。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的主觀目的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不受不法侵害。
4.客體條件:對侵權人的正當防衛(包括破壞侵權人的財產)。
5.限制條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無限防衛除外)。我們來看看小王刺胡的時候客觀情況是怎樣的。
在小王刺傷胡之前,胡的非法目的就已經得逞了。
時間已經到了第二天。此時小王虛情假意地答應胡仍會順從胡的意願,胡對此深信不疑。
我們也可以看到,此時胡本人並沒有實際對小王實施違法行為(既沒有對小王進行捆綁,也沒有對小王進行口頭威脅),對小王即將持刀刺傷自己毫無防備。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此時小王占胡便宜的行為並不是向小王捅了三刀,因為他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以他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她的行為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說得好聽點,也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
最終結果是胡已死,無需追究其刑事責任;小王本人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
我們可以看到,正當防衛不是想當然的,而是有著極其嚴格的構成要件的。雖然我們肯定辯護人的主觀動機,但動機是動機,行為是行為。如果正當防衛得不到適當的規範,必然會導致混亂。
那麽法律上到底是怎麽定義正當防衛的呢?
1.明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而隨身攜帶刀具等防身武器,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比如醫生被患者家屬騷擾,家屬威脅要傷害醫生,醫生也認為這種威脅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空穴來風,所以工作時隨身攜帶刀具或棍棒等硬物。
後來家裏人真的兌現了威脅,還親自打傷了醫生。這時,醫生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打傷甚至殺死了他的家人。
那麽這種情況,在以前,大概率會被認為是“防衛過當”;但在新標準下,醫生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有人用刀砍妳,妳可以用刀砍回去。
在原有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比較雙方的傷害是否相等。如果防衛方的傷情明顯輕於加害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目前最高的解釋原則是,防衛不以結果為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為過當,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比如妳走在路上,遇到壹個歹徒拿著刀朝妳砍,那麽妳也拿著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對等的前提下,即使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視為正當防衛。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歹徒只給妳兩條飛腿,妳不能拿出匕首把他刺穿。
暴力的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用什麽程度的暴力,妳才能用什麽程度的暴力回應,這個很重要。
3.如果有人拿刀砍妳,妳就拿刀砍回去。如果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
還記得在明海被對方拿刀打死的“龍哥”嗎?
那次事件清楚地反映了這壹點。
本案中,警方初步認定,海明拿起刀後,龍哥已失去繼續傷害的能力,余明的做法涉嫌防衛過當。
但是,最後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原因是余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上時不能排除再次發生危險行為。所以他追上來的刀是自覺不安全的,屬於正當防衛。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根據已經實施的行為進行抗辯。
如果A用刀威脅B,要求B把錢拿出來,否則就殺了B,甚至用刀背碰B,然後B拿A的刀砍A..
在以前,這很可能被認為是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
但現在這是正當防衛,因為B受到了實質性人身傷害的威脅,他可以自衛而不去揣摩A的真實目的。
當我們受到暴力傷害時,如果必須本能地躲閃和防衛,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那麽,用法律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就是壹句空話,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
因此,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法律的最大限度在哪裏,我們還需要把握的是,壹旦類似上述案件的“防衛過當”行為增多,那麽以正當防衛為名,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會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屆時,法律的規定將成為僵屍條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將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