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膳食補充劑的管理並不是孤立進行的,而是融入到歐盟膳食補充劑的整體監管體系中。同樣,對於植物提取物,也應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
壹.壹般食品條例(第EC/178/2002號條例)
歐盟委員會於2002年10月28日通過了第EC/178/2002號法規。該法規提出了食品的官方定義、食品法律的原則和要求、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建立以及確定食品安全的立法程序。
Reg EC/178/2002將食品定義為人類有意攝入或適於人類消費的任何物質或產品,無論其是加工的、部分加工的還是未加工的(/invest/)。該法適用於所有食品,其目的是確保人體健康(/article/7/)和消費者的利益。
此外,新規不再將食品安全與貿易混為壹談,只關註食品安全,要求對食品供應鏈(即從農場到餐桌)進行壹體化管理,這對食品生產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負責產品的可追溯性,問題食品將被召回。本規定涵蓋了對含有功能性成分的食品(如功能性食品、保健食品、食療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管理。
第二,新的食品管理條例(Reg EC/258/97)
1997 65438+10月27日,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通過了新的食品管理法規Reg EC/258/97。它對新食品的定義是:1997 May 15,歐盟沒有消費大量的食品或食品配料。幾經修改,該條例規定了四類新食品:
由微生物、真菌或藻類組成或分離的食物;
由植物和動物組成或者從植物和動物組織中分離出來的食品;
具有新的分子結構或定向改造的分子結構的食品;
新技術生產的食品采用新的生產工藝,可能導致食品或食品成分的組成和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影響營養價值、機體代謝或不良物質水平的變化。
該法律不適用於食品添加劑、調味品或提取物。
此外,re EGC/258/97明確規定了新食品的授權程序,要求新食品和食品成分在投放市場前必須經過歐盟的評估,必須做出授權決定。
三。關於食品營養和健康聲明的法規(Reg EC/1924/2006)
歐盟於2006年6月+2007年10月19日發布的關於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的法規REEC/1924/2006於2007年7月1日生效。Reg EC/1924/2006第5章第29段明確規定了營養與健康聲稱的定義、適用範圍、註冊申請、壹般原則、科學論證等內容。該法規適用於在歐盟市場銷售的任何供人食用的食品或飲料,旨在確保食品包裝(/sell/99/)上提供給消費者的營養和健康信息準確可靠,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該法規的基本目的是在標簽、介紹和廣告方面提供歐盟成員國之間食品和相關功能性食品的營養和健康聲稱的法律法規協調,使相關食品能夠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通。
1.食物簡介
該法律規定,任何具有營養和健康聲稱的食品都必須符合《營養框架法》的規定。該法第4條規定了營養框架,如任何食物中鹽、糖和脂肪的比例應基於EFSA提供的適當比例。營養框架基於飲食、營養和健康之間關系的科學知識。
2.營養與健康聲稱的條件和壹般原則
根據《規定》第五條,允許營養與健康聲稱的條件是:食品中有效成分的含量必須達到所聲稱的營養和生理功效,該聲稱必須得到公認的科學證據的證實。聲稱的宣傳,應該是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不會引起誤解。該法第10條強調了均衡多樣飲食的重要性,規定當食物中某些成分(如維生素A)攝入過量時,要對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給予提示和警告。
3.營養和健康聲明的分類
(1)營養聲稱
該法規第八條規定,食品的營養聲稱必須按照該法規附錄所列的“低脂”、“脫脂”、“低糖”、“無糖”等24項聲稱進行標註。此外,標註營養聲稱時,還必須遵守《規定》中的其他條件,如:酒精含量超過1.2%的飲料,不得標註健康營養聲稱。
(2)壹般健康索賠
這類索賠采用許可列表管理系統。也就是說,凡是納入允許的保健聲稱範圍的聲稱,符合使用條件的食品,都可以標註。根據該條例第13條規定,歐洲各國相關部門必須在2008年6月5438+10月31日前向歐盟委員會提交健康聲稱清單、使用條件和相關科學證據。在咨詢EFSA之後,歐盟委員會將不遲於2010 1公布歐洲允許的健康聲明清單。根據科學發展和新的保健聲稱的應用,歐盟委員會將適時補充、修改、增加或取消該清單。據EFSA官網統計,截至2008年6月65438+2月65438+7月,健康聲稱類申請9720件,共有4185件,其中植物相關健康聲稱1900件。
(3)特殊或其他健康聲明
(特定/其他健康聲明)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降低疾病風險、促進兒童生長健康的聲稱,以及除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相關聲稱,屬於特殊或者其他健康聲稱。第14條規定的這些索賠只能在歐洲委員會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授權程序見下文)。
在利用聲稱降低疾病風險時,還需要在產品標簽、廣告或者宣傳材料上註明聲稱所描述的疾病具有多個風險因素,降低其中壹個風險因素可能帶來收益。
四
加強食品管理法規建設
(歐洲理事會第1925/2006號條例)
2006年底,歐盟頒布了關於在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或其他物質的Reg EC/1925/2006法規。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2007年7月1日前上市的該類食品,最遲應在2009年6月65438+2月31日前符合本法要求。
該規定指出,強化食品包括維生素、礦物質,以及除維生素和礦物質以外的其他具有營養和生理作用的物質,特別是植物源功能性食品。《強化食品法》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統壹各成員國實施的不同食品法律法規,允許含有維生素、礦物質或其他物質的強化食品在歐盟自由流通。
法規主要以補充食物中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為目的,同時包括植物在內的其他物質。如果壹種物質可能有有害影響,就需要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程序。
動詞 (verb的縮寫)食品標簽指令(第2000/13/EC號指令)
2000年3月2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了Dir 2000/13/EC,用於協調統壹各成員國關於食品標簽、說明和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廣告的法律。
該指令規定,應標註以下信息:食品名稱、配料表、某些成分的數量、凈含量、保質期、任何特殊儲存和使用條件、制造商、包裝商和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產地、任何必要的使用說明,對於每單位體積酒精含量超過65,438+0.2%的飲料,應標註酒精的具體濃度。
同時,規定對食品標簽營養信息的可靠性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對於法律法規要求的標簽,所有成分必須按重量順序列出。對於營養和健康聲明,應遵守Reg EC/1924/2006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衛生法規(Reg EC/852/2004)
2004年4月2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了Reg EC/852/2004,這是歐洲理事會指令93/43/EEC中包含的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的修訂版,旨在建立壹個全面完整的政策體系,涵蓋從農場到所有銷售點的所有食品。
本規定適用於食品企業保證從初級產品到最終消費者全過程的食品衛生安全,但不包括食品的營養、成分和質量。
根據該規定,食品企業的經營者(初級生產除外)應采用國際食品法典(聯合國糧農組織制定的國際食品標準法典)提出的HACCP原則。因此,歐盟大部分植物提取物的采購商都要求中國的提取物企業通過HACCP。
七、食品和飼料中新農獸藥最大殘留限量(Reg EC/396/2005)
2005年2月2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頒布了Reg EC/396/2005,有機統壹了人類食品和動物飼料的殘留限量,並設立了默認限量。歐盟要求所有用於人類或動物消費的可食用產品必須符合農業和獸醫藥物的最大殘留限量。現行法規是2008年10月29日的修訂版Reg EC/149/2008。
1.關註的食物類別
該條例明確規定了某些人類食物和動物飼料中的最大農藥殘留,涵蓋了任何動物可以食用的所有可食用產品,包括已被廢除的指令90/642/EEC(植物源性產品)。當這些產品用於種植、活性成分檢測和生產非食品產品時,它們可以不受有限標準的限制。
2.默認限額和特殊限額
根據歐盟規定,食品中農藥殘留最大限量為0.01mg/kg,這是默認限量。對於沒有明確最大殘留限量的食品,通常以默認限量為標準。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對食品采用特殊限量,可能高於默認限量。
3.對農藥殘留限量的反應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產品不符合法規附錄中的限量要求,如果產品沒有不可接受的風險,成員國也可以批準使用該產品。該成員國必須立即通知歐洲委員會、其他成員國和歐洲食品安全局,以便盡快采取相關措施(如制定臨時最大殘留限量等)。).
八、食品中特定汙染物的最高限量水平
(歐盟委員會第65438號指令+08865438號指令+0/2006)
65438+2006年2月1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了Reg EC/1881/2006,以建立評估食品中汙染物容許毒性水平的程序,汙染物應考慮所有可能的來源。本規程是2006年3月8日發布的RegEC/466/2001的修訂版。
設定特定汙染物最高限量水平的目的是將特定食品中這些汙染物的含量降低到最低水平。它規定了特定汙染物的最高限量,包括硝酸鹽、黃曲黴毒素、鉛、鎘、汞、二惡英、棒曲黴素和無機錫。
九。食品添加劑指令(Dir 89/1007/EEC)
1988 65438+2月21日,歐盟為了統壹歐盟各成員國對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條件的立法,保護消費者健康,保證食品在歐盟內的自由流通,發布了Dir 89/1007/EEC。
該指令涵蓋了在食品生產或制備中用作配料並成為最終產品壹部分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本身通常不是食品,而是有意添加到食品中,成為食品壹部分的成分。
只有在許可清單中列出的物質才能作為膳食補充劑使用,並且必須滿足這些清單中規定的使用條件(例如防腐劑、乳化劑、甜味劑、膨松劑等。).對於植物提取物,在歐盟有些產品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比如甘草提取物(甘草酸及其銨鹽)可以作為甜味劑;姜黃素,類胡蘿蔔素和葡萄皮提取物是允許的色素。
X.食品生產和食品成分提取用溶劑
(目錄1988/344/EC)
1988年6月3日,歐盟頒布了食品生產和食品配料用提取溶劑的成員國法Dir 1988/344/EC。現行法規是2009年4月23日發布的2009/32/EC修正案。
該指令和修正法案適用於食品生產和食品配料的提取溶劑,包括進口到歐盟的提取溶劑;它不適用於添加劑、維生素和其他營養添加劑的生產,以及指令附錄中未列出的溶劑,也不適用於從歐盟出口的提取溶劑。然而,成員國必須確保這些物質的使用不會導致食品中提取溶劑殘留達到危險水平。
法律規定“溶劑”是指任何能溶解食物或其任何成分的物質。同時,說明書中的“提取溶劑”是指在這些產品的原料、食品或成分的加工過程中,在提取程序中使用的壹種溶劑,能夠去除食品或食品成分中無意的和技術上不可避免的溶劑殘留。
註:需要了解更多膳食補充劑的朋友可以關註知乎:芮芮小惡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