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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的《民法通則》中有哪些新的時效規定?

第九章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壹條未成年人請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從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九十六條下列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壹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和中止、中斷的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九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撤銷權等權利的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

(206543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自2065438年7月23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民法通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訴訟時效期間未滿兩年或者壹年的,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年時效期間,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民法通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民法通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實施後,案件仍處於壹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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