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最高司法解釋直接規定,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以下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價格不滿200萬元的,傭金率不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3%;超過654.38+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654.38+0%;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司法解釋沒有提到拍賣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賣人收取傭金,以及收取多少。
司法解釋正式公布的當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拍賣機構只能單方面向買受人收取傭金。”這壹說法在全國拍賣行業引起軒然大波,拍賣傭金問題困擾和影響了整個拍賣行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是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根據我國《拍賣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稱拍賣標的)買賣給最高應價者的方式。
拍賣法司法解釋
拍賣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拍賣是以公開招標的形式買賣商品或產權。
所謂公開招標,是指交易活動公開進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加。競買拍賣標的者,根據拍賣師的出價決定是否在拍賣現場競買。當其他競買人出價時,可以再次出價高於他人的出價,較高的出價自然取代較低的出價。當某人的出價被拍賣師叫價三次而無人出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其他公開方式決定拍賣。
2.拍賣是壹種向出價最高者買賣特定商品或產權的方式。
在拍賣中,委托人和拍賣人都希望以盡可能高的價格賣出壹件物品或壹項產權。所以只要競買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哪個競買人出價最高,拍賣的物品或產權就賣給哪個競買人。
3.拍賣業具有中介服務的性質。
與貿易公司不同,拍賣行本身不買賣任何商品,只接受他人委托拍賣商品或財產的權利,為委托方和競買人提供服務。
4.拍賣的當事人很多,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委托人和買受人收取傭金的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標準:
壹、客戶傭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1,傭金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任何物品和公物都要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1)委托人和拍賣人以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②委托人與拍賣人沒有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③藝術品拍賣傭金率壹般為10%(國際慣例)。
2.傭金支付方式
(1)預付方式: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後,委托人在約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支付。
(2)扣除方式:拍賣人在委托人完成交易後,向委托人付款時,扣除成交價款。
3.傭金支付的期限
①預付款方式:委托人在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付款。
②扣除方式:拍賣完成後,拍賣人直接從成交價中扣除。
二、買方傭金支付比例和方式
1,傭金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5%的傭金。按照國際慣例,藝術品拍賣傭金率壹般為10%。
2.傭金支付方式
拍賣完成後,拍賣人直接從買受人支付的拍賣保證金中扣除。
司法拍賣和公物拍賣的傭金按累進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