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不能絕對說要不要遺產。在農村,我所看到的是:
1.子女贍養父母,為父母養老是法定義務,都有繼承權。很多家庭的子女贍養父母,養老去世,平分遺產。
二是有的女兒遠嫁,或者有其他困難。哥哥們照顧妹妹,提出不輪流贍養伺候父母。當他們有時間看望老人時,已婚婦女提出不繼承父母的遺產。
第三,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的人也不在少數。只要他們找共同點贍養父母,就不允許繼承。這是不對的,不受法律保護。
總之,妳父母幼時養妳,妳父母老了就要收養,不要在繼承上傷感情,依法處理。
子女不繼承父母的遺產。
那麽就沒有尊重老人的義務。
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養大。不管是女兒還是兒子,都有養父母。有些父母很窮。他們和兒子結婚的時候,用泥土準備了兩間土房,沒有廚房。他們的女兒出嫁的時候,壹切都是完整的,沒有什麽是確定的。老人病了,兒子拿錢,照顧他,死了。每個兒子拿出壹萬多元安葬,而女兒。妳還有臉分家產嗎,女兒?父母住院,花了不少錢,妳拿三兩千吧。不應該嗎?話說回來,如果妳父母有幾百萬,照顧好妳所有的兄弟,結婚生子。除去他的養老錢,剩下的就看誰找顧父母找了很久,怎麽合理分配了。如果妳不問妳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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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壹個道德問題。是的,在農村,女兒不繼承父母的遺產。有壹點要問清楚,無論是否繼承父母遺產,女兒都是父母撫養的。他們父母的恩情該不該報答?贍養父母是每個孩子義不容辭的責任。如果他們的女兒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他們可以承擔較少的撫養責任。責任少不代表他們不是老養父母。有很多哥哥或弟弟是女兒,經濟條件差,條件好。他們雖然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但都承擔起了贍養父母的責任。這個問題不用問了,只要妳父母養了妳,妳就要贍養父母。贍養父母,繼承財產都無所謂。也是法律規定的。
農村已婚婦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有贍養父母老年的義務。
現在不能用老眼光老思想來看待這個問題。國家正在全國農村實行“壹戶壹宅”的政策。執行這項政策時,已婚婦女如果戶口不在原農村,繼承父母財產的可能性不大,比如;我有壹女壹子,女兒已經結婚,戶口也遷到了女婿家。新農村建設,舊房拆遷,村集體給我家劃撥了140平方米的宅基地,其中兒子100平方米,夫妻20平方米,全家40平方米。以後農村實行壹戶壹宅政策後,有兒子女兒的家庭壹般不太可能回父母家分配遺產。出嫁女兒贍養父母養老是法定義務,但現實是農村只有極少數出嫁女兒贍養父母養老。
已婚女兒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但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妳問的問題是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的:
第壹,在農村,至今有些地方確實有壹個習俗:女兒出嫁,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同時也不能贍養父母。當然,還有幾個節日,比如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而且女兒必須和女婿背著手,去父母家。但隨著前幾年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這種現象在很多地方已經有了明顯的改變。想象壹下,有些農民只有壹個女兒(上世紀90年代初,壹些農村地區允許有第壹個女兒的家庭在壹段時間後生育二胎。但是,有些農民的二胎還是女孩,這並不是個例。不讓女兒繼承遺產誰來繼承?父母不讓女兒養,誰會呢?
二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法律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農民有了相應的法律意識,對壹些傳統的兒童觀有了新的認識。認為男女平等,已婚的女兒和兒子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既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第三,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根據法定繼承順序,無論已婚的女兒還是兒子,原則上都是平等繼承父母遺產的。
特別的
說清楚壹點,如果在壹些農村,已婚的女兒仍然不繼承父母的遺產,父母明確把遺產給兒子,但父母要求女兒承擔撫養責任,那麽女兒就不能因為不繼承父母的遺產而拒絕撫養父母。因為贍養父母是沒有前提條件的。
寫到這裏,我深感普法任重道遠!黨和人民政府開展的普法工作已經進入第八個五年期,即第八個五年計劃。怎麽會有人還有“嫁女不得繼承”這種頑固的舊習俗?那是...嗨!
因為社會的變化,不像古代的子女,現在的社會必須提倡子女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無論家庭財產還是其他東西,子女都是壹視同仁的。
子女贍養父母是必要的義務。
已婚婦女不繼承父母遺產是壹種壞習慣,必須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