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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從我國目前的環境立法來看,我國的排汙許可證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廣義的排汙許可證,即不特定的普通人依法負有不作為(不排汙)的義務,這類排汙許可證在環境立法中被廣泛使用。例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的單位,應當事先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這裏的批準行為是壹種許可行為。另壹種是基於汙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汙許可證,以汙染物總量控制為基礎,在總量控制限額內發放許可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單位的重點汙染物排放量進行審查,對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核發排汙許可證;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汙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其法律依據是:

1.環境汙染的現實與環境容量資源的價值。

自然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前提。它不僅為人類提供了生產生活資料的來源,也為人類生產生活活動排泄物的吸收提供了條件。而且無論是基礎原材料和能源的供給,還是汙染物的容量,對人類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其數量是有限的。也就是說,自然環境有壹定的分解汙染物的能力,同時也有壹定的容量。短期來看,環境容量可以在環境凈化能力和汙染物之間起到緩沖作用,但如果排放的汙染物超過了環境凈化能力,那麽無論環境容量有多大,汙染物積累到壹定程度都會對環境造成破壞。也就是說,環境具有使排放在其中的汙染物無害化的凈化能力,但這種自凈能力是有壹定限度的,這個限度的最大值就是環境容量。是指在不破壞人類生存和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壹個環境所能容納的汙染物的最大負荷量。

環境承載力又稱環境承載力、環境負荷量和環境容忍度,是生態學發展起來的壹個概念。

2.環境容量是具有環境價值的稀缺資源,為全社會所有。

(1)環境容量是壹種稀缺資源。

如上所述,環境容量作為壹個重要的環境因素,與空氣、陽光、地表水壹樣,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環境資源。但由於其特殊的物質形態(不易分割),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長期以來難以確定。環境容量的無形價值往往被人們忽視,環境的開放性導致工業企業向環境排放大量汙染物。這些汙染物遠遠超過了環境分解汙染的自凈能力,降低了環境的質量,從而影響到社會每壹個個體的生活。

環境價值問題是在資源、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背景下提出的。“價值”是壹種物與人的關系。用馬克思的話說,“普遍的‘價值’概念來源於人們同滿足其需要的外部事物的關系”,是人們使用和表現出同人們的需要的關系的事物的屬性。

環境可以容納和分解壹定量的汙染物,其吸收、容納和降解汙染物的功能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可能。因此,維持自然生態系統正常功能以輔助生產的過程是有價值的,但由於環境容量是壹個極限值,如果人們在使用過程中超過了這個極限值,其功能就會喪失,所以環境中容納和降解汙染物的功能是有限和稀缺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資源的供給總體上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但環境資源的總量是有限的,所以人類社會造成的嚴重環境問題也是環境資源的稀缺性。

(2)環境容量資源是公共財產。

環境問題是典型的外部性。所謂外部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產生的超出活動範圍的利益。其中,有害影響被稱為“外部不經濟”。

環境汙染和破壞是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造成的,後果由造成這種後果的人以外的人承擔。(對於生產經營者來說,環境成本往往是壹種社會成本和外部成本,企業不會有意識地將其納入私人成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市場規律的調節,遵循資本的邏輯,即哪裏有利潤,資本就會流向哪裏,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如果沒有外在的強制作用,在生產中,企業往往從環境中無償獲得大氣、水等環境資源,將未經處理的廢棄物排放到環境中是理所當然的。

人類的生存環境受到了嚴重的汙染,環境已經處於危機之中。各國法學家和其他學術界為將空氣、水、環境容量等“自由財產”的特性從資源的稀缺性逐漸轉化為有價值的“價值財產”付出了巨大努力。美國薩克斯教授在1970發表的著名論文《捍衛環境》中提出了專門的環境立法和目的。同時,他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論”和“環境公共委托論”,認為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社會的極端重要性而言,應該是全體公民的“公共財產”。

1982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制定本法。”因此,所有公民都有權生活在受保護和改善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中,免受汙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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