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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環境噪聲汙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第三條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應當遵循全面規劃、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防治環境噪聲汙染。

鼓勵業主通過制定管理條例等形式,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噪聲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應當遵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違反本物業服務區域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管理公約的行為。勸阻無效的,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環境噪聲汙染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等負有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和答復。第二章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本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充分征求公民意見,依法合理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後實施;如果區域功能發生變化,應當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和附近的廣場、公園、交通要道、商業區逐步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組織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數據和聲環境質量報告。顯示設施應當標明區域環境噪聲的最高限值。第十條新建噪聲敏感建築物和噪聲敏感構築物的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建築隔聲設計規範,使用降噪產品和材料;噪聲敏感建築物及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共設施的外部環境噪聲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壹條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活動。第三章工業噪聲汙染防治第十二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應當通過合理布置固定設備、使用低噪聲設備、調整作業時間、改進生產工藝等措施。,並按規定配置吸聲、消聲、隔聲、隔振、減振等有效的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確保排放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十三條工業企業應當在使用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固定設備前三個月,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造成噪聲汙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正常情況下排放的噪聲值、使用時間和采取的噪聲汙染防治措施,提供防治噪聲汙染的技術資料。第十四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工業企業,禁止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汽車修理等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活動。第四章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作業不得超過建築工地邊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十六條禁止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和夜間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在夜間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五個工作日向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夜間施工證明。

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的夜間施工證明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布夜間作業項目和預計施工時間。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示施工單位名稱、施工時間、施工範圍和內容、噪聲汙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給周圍單位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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