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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火滅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科學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火災的預防、撲救和處置。但是,市區除外。第三條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安全第壹、科學撲救的方針,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政府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五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並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森林草原火災防治社會投入機制。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災保險費補貼機制。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管理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草原火災保險。第七條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滅火聯防機制,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實行信息共享,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做好聯防區域的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預防森林草原火災、報告火災、提供火災線索的義務。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和舉報制度。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火災重點監督管理制度,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務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嚴格執行。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森林草原防火滅火責任第十壹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滅火責任制,加強防火滅火基礎設施建設。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系統和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建設,做好森林草原火災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將防滅火工作納入目標考核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開展情況。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統壹組織和指揮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設總指揮和專職副總指揮。

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和保障體系,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計劃和措施,組織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森林草原火災隱患;

(三)組織和指導當地森林草原火災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和群眾性撲火隊伍建設,組織森林草原撲火專業人員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推廣使用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先進技術和裝備;

(四)組織火災監測和火險預測;

(五)協調解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有關問題;

(六)其他應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履行的職責。

有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設立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指揮部,履行相關職責。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草原防火的監督管理,履行防火宣傳教育、野外火源控制、日常巡邏、隱患排查整改、監測預警、相關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初期火災處置等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動員救援力量,開展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發布災情信息,臨時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其生活,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負責相關防滅火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督促行業管理部門督促相關企業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火災預警、交通疏導、治安維護和火災案件偵破,並根據職責配合其他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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