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如何支付停發的退休工資?
因犯罪被緩刑的退休工資照常發放,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退休職工,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則根據以下情況支付養恤金: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出獄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者緩刑的,在拘役或者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勞動教養期間退休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余額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其基本養老金停發。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試用期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4.緩刑和監外執行有什麽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緩刑的範圍比監外執行小。
2.監外執行以妨害羈押執行的法定情形為條件,即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假釋的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緩刑是以不再危害社會為條件的。
3.監外執行是壹種靈活的執行方式,只有在判決確認後才能適用。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無審理期。而緩刑則是不執行原判刑罰的附條件制度,可以在宣判的同時宣告。
4.壹旦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監外執行應當是可接收的,區別只是執行地點不同。只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不予執行。
在我國,只要宣告緩刑的罪犯,除非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緩刑考驗期內都會有退休工資,退休工資的標準和發放時間和以前壹樣。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也要承擔相應的後果。比如試用期內國家調整養老金,試用期內不參與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
《關於被判刑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批復》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繼續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其基本養老金停發。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