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條(原第214條)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275.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後,有關機關依法撤銷該法律文書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109.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結束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據新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執行撤銷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實施輪換應當重新備案,並適用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
110.旋轉時,執行標的特定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無法歸還的,可以折價賠償。第三,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限。在實踐中,法院可以規定執行循環裁決的時限。如果沒有,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中六個月的執行時限。四、高管輪崗和高管錯誤補償的區別首先,高管輪崗和高管錯誤補償的概念和原因是不同的。執行逆轉是指在執行程序終結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取得利益的壹方將利益返還被執行人,使執行標的恢復原狀。壹般來說,可以適用執行撤銷的情形有兩種,即: (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執行後,發現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仲裁機關的仲裁裁決、公證機關授予的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法律文書等,已經被撤銷。執行錯誤賠償,是指因執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處罰、處理決定而造成的執行錯誤的賠償。對執行錯誤的賠償,因不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執行,僅限於: (壹)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二)違反法律規定的;(三)非法執行案外人的財產而無力執行輪換的;(四)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數額和範圍,無法實施輪換的;(五)在執行過程中,不履行對查封、扣押財產的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六)在執行過程中,出售的財產未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或者應當拍賣而未拍賣完畢,將財產強行出售給他人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裏,執行輪換的原因是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即原生效法律文書有錯誤,被依法撤銷,引起執行輪換。執行錯誤的原因是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其次,適用的法律不同。執行逆轉和執行錯誤賠償在概念、情形和原因上有所不同,因此除少數情況外,在適用法律上有明顯區別。執行適用法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除上述法律在個案中的適用外,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若其拒不歸還,則予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7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有關機關依法撤銷該法律文書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上述規定是實行輪換的法律依據。執行錯誤賠償的法律規定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以及第31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有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有相關規定。五、可供旋轉的財產範圍可供旋轉的財產範圍不僅是原標的物的旋轉,根據錯誤執行取得財產的壹方應當依法返還原物,並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有時,執行輪換的權利人往往既要求返還財產、賠償直接損失,也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間接損失。如何補償執行逆轉中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棘手問題。對此,筆者有以下看法。第壹,賠償直接損失。辦理執行案件時,原財產存在的,壹般簡單返還原財產;財產丟失或損壞的,應按原價賠償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兩年以及超過審限的客觀因素的規定,執行輪換往往發生在法院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兩年或者更長時間內。原有財產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大部分已經被處理、損壞或丟失。因此,支付賠償金是承擔執行輪換經濟責任的主要方式。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價格經常波動,原有財產也有貶值或升值的情況,這就要求在辦理執行案件時,對原有財產價值進行比較後的合理評估。原來的房產旋轉時會升值,房產可以返還。原來的房產雖然存在,但是壹轉就貶值了。除返還財產外,還應賠償原執行價與轉價款的差價損失。原有財產已經消耗或者損壞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原財產價格下跌的,按原執行價格進行補償;價格上漲的,按照全國同類物業同期價格補償。第二,賠償間接損失。在回轉實施中,間接損失往往超出回轉範圍,沒有標準計算,壹般不實施。筆者認為賠償間接損失不能壹概而論,對於部分執行逆轉案件,應考慮賠償間接損失。主要依據是:壹是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壹百三十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取得的收入,但不得超出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範圍。第二,間接損失屬於實施輪換的財產範圍。業主財產的整體利益包括原有財產本身的價值和利用原有財產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即間接利益。但由於財產執行錯誤,產生的間接收益也會歸錯誤所有人所有。但是,間接損失的賠償範圍應該是什麽?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賠償範圍較窄,現有形式有:利用財物獲取間接利益。原財產執行前,原權利人利用該財產持續獲利,執行被撤銷時應當計算間接損失。但是,如果原執行的權利人已經查封財產,以至於本可以取得的收益沒有取得,是否應該考慮賠償間接損失?筆者認為,上述原權利人沒有獲得間接利益,是其過錯所致。即使他不能履行,也存在執行輪換的司法賠償因素,不能免除他對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可以減少。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監督和糾正司法錯誤。原作是有法益的,是自然的。如果貨款被錯誤占用,造成利益損失,果樹自然生長的果實被所有權人受益,在實施周轉時應考慮賠償間接損失。從財產表現來看,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在壹定條件下,通過正常利用可以明顯獲得間接收益,在實施輪換時可以考慮補償間接損失。另壹種是不明顯或者不壹定帶來間接利益的財產,可以不考慮賠償間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原執行前後的時間為準,當事人以財產所獲純利潤的金額為參照。法院確認轉入義務人收入的時間,實際上就是侵權的時間。根據民法的規定,應當從原財產被執行之日起至財產移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