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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的爭議焦點

判決中的爭議焦點

爭議的焦點在判決中,壹個案件要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的壹系列操作總結出爭議的焦點。以下分享判決中的爭議焦點。

判決書中的爭議焦點1如何準確概括裁判文書中的爭議焦點?

裁判文書是整個司法工作流水線的最終產物,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總結。裁判文書既要在結論上體現人民法院判決的公正,又要通過正確概括爭議焦點、透徹的說理分析,使當事人知道並理解判決為什麽公正。因此,概括爭議焦點是裁判文書的核心和關鍵,是裁判文書最重要的部分。

只有爭議焦點準確,說理透徹,才能保證判決的準確,才能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才能讓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何概括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提高審前閱卷質量。法官對當事人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庭前閱卷、庭前會議、法庭調查、文書寫作等。因此,法官在審前準備階段應當認真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明確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和主要矛盾。不要等到審判的調查階段,抓住爭議的焦點,這壹點非常重要。

第二,在開庭前,要對當事人辯護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必要的準備。法官不僅要查閱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實體法律規範,還要查閱被告抗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這其實是壹個原、被告雙方“找法”的過程。

三是在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抗辯主張。歸納爭議焦點要基於壹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可以看出下壹步的審判思路,便於下壹步的法庭調查。

爭議的焦點往往是在明確原被告辯護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而產生的。因此,為了準確界定爭議的焦點,有必要理清原被告各自訴求和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綜合分析原辯護意見。

四是裁判過程中法律的準確適用。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找出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如侵權關系、合同關系、不當得利關系等。結合各種法律關系的特點,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和相關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和被告答辯的主張或理由,概括爭議焦點。這樣爭議的焦點才能真正全面、準確、客觀、合法。

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在總結爭議焦點後,可以根據“三段論”對每個焦點進行分段描述,即:

1,法律規範是什麽;

2.有哪些法律事實?

3.有什麽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先陳述法律條文,再陳述案件的爭議事實,最後寫出結論,做到有理有據,旗幟鮮明。“三段論”實際上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壹定的邏輯順序,這樣推理才有意義和透徹。

總之,對爭議焦點的概括是法官的壹項重要技能,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壹個重要標誌。它不僅是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主線。因此,法官要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準確概括爭議焦點的能力,確保每壹個案件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滿足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判決中的爭議焦點2。當前法官在總結爭議焦點時存在的問題

法官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後,總結了爭議的焦點。壹般情況下,概括的爭議焦點與案件事實無關。因此,法官對爭議焦點的概括存在主要問題,不是爭議焦點的錯誤,而是爭議焦點的不準確。性能不準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把“爭議焦點”做大。爭議的焦點明明是A下A,卻點了A。例如,在壹起遺囑繼承案件中,原告起訴稱其通過遺囑繼承的房屋被被告強行占有,要求被告倒掉房屋;被告辯稱原告持有的遺囑無效,房屋歸其所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總結說,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房子該歸誰所有?

然後開始調查被告如何占有房屋,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是誰,原告是否是被繼承人,原被告與被繼承人是什麽關系等等。它開了三次會,調查了很多內容。最後研究,遺囑有效,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結果很多在法庭上調查的內容都沒用。事實上,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有效並按遺囑執行的,爭議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如果遺囑無效,爭議房屋按合法繼承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本案最關鍵的問題是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法院調查也要圍繞遺囑的效力,只查遺囑是否有效,其他問題不用查。

在這種情況下,“房子該歸誰所有”被確定為爭議的焦點,這個“焦點”的覆蓋面大,要考察的內容自然就廣。當然,解決了房屋的歸屬問題,也會解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問題,但要解決房屋的歸屬問題,還必須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這是爭議的癥結所在,也是爭議的真正“焦點”。所以本案所概括的爭議的“焦點”是“大”的,並不直接針對真正的焦點。

2.將判決結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為“爭議焦點”。比如壹個買賣合同案件,被告購買了原告的貨物,部分貨款未付,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貨物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該支付貨款。“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貨款”是本案判決要解決的最終問題,是本案審判活動要達到的目的。是爭議的焦點嗎?

我覺得沒錯,但至少不準確。因為原被告與被告在貨款問題上存在爭議,是否應該支付貨款是雙方最大的爭議,但爭議的原因是什麽?是商品的質量問題。壹方認為貨物有質量問題,另壹方認為貨物沒有質量問題。因此,原告銷售給被告的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本案爭議的焦點,而查明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解決本案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貨款的關鍵。

3.不善於分解問題,抓住多個爭議焦點。有些案件雖然只有壹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有些法官無法把握多個爭議焦點。

比如壹起勞動爭議案件,原被告知與被告所辦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企業擅自毀約。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答辯稱原告的要求不合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第壹,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正確的;

第二,企業是獨立法人,與被告無關;第三,原告無故曠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正確的。不難看出,本案有三個爭議點:壹是原告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第二,企業是否是獨立法人;

第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但法官只是籠統地總結了壹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對某企業解除原告勞動合同負有責任。這樣總結爭議焦點,就是不善於把雙方爭議的問題分開,沒有很好地把握爭議焦點的結果。

二、如何把握爭議焦點

1.定義什麽是“爭議焦點”。

爭議的焦點是爭議的“癥結”。這個“結”解決了,其他問題也就解決了。比如第壹種情況,為什麽要以“遺囑是否有效”作為爭議的焦點,而不是以“房屋應該歸誰所有”作為爭議的焦點?

原因很簡單。如果解決了遺囑效力的問題,房屋所有權的問題也就解決了。要解決房屋的所有權問題,首先要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遺囑效力是本案無法解決的問題。如果我們解決不了,其他問題也解決不了。這是爭議的“癥結”,也是爭議的焦點。

2.如何找到“爭議焦點”。

第壹,總結經驗,學會把握“點”。爭議的關鍵在於“點”。作為法官,要學會把握“點”。爭議的焦點是導致爭議的“癥結”,而不是表面的爭議。有壹定審判經驗的法官,在聽完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後,能很快找出雙方爭議的“癥結”。

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是案件數量多也不是自然的,有的法官聽了半輩子的案件也沒有進步。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不善於總結。法官不斷總結審判經驗是非常必要的。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會提高,找到“爭議焦點”自然會準確。

二是掌握“後推法”。中學時,解幾何題常采用“倒推法”,即逆向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條件推導出結論,逆向推理是根據結論推導出必要條件。“倒推”的運用,也是有效的找到爭議焦點。還是以之前的遺囑繼承案為例: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結論,往後推。如果“被告應倒掉被占房屋”的結論成立。

那麽必須滿足條件1:房子屬於原告。在這裏,條件1是爭議的焦點嗎?試著再推壹下。如果妳推不動,那就已經是最後了。條件1是重點。如果能往前推,就不是重點了。根據條件1,我們還可以引入條件2:遺囑有效,本案原被告與房屋的糾紛是因為“遺囑”,這裏推到最後。可見,“遺囑是否有效”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逆向演繹”的思維方式,乍壹看可能不習慣,但經常用就行了。

總之要本著壹個原則總結爭議焦點,從確定的爭議焦點可以看出下壹步的審判思路,便於下壹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爭議焦點確定了,而人們又不知道下壹次法庭調查從哪裏開始,那麽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有問題。

因此,準確概括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焦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開展審判活動,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作為壹名審判法官,他有必要準確地概括法庭審判中的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在判斷3就內容而言,判斷的推理部分通常應包括五個要素:

壹、總結爭議焦點;第二,論證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和有效;第三,解釋適用的法律規定;第四,明確雙方的是非過錯和責任;第五,回答雙方的要求或主張是否合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發布的《關於進壹步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通知》(法〔2009〕177號)中,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寫法表述為“說理是裁判文書的靈魂。增強裁判文書說理的針對性和徹底性,必須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裁判理由和法律適用,努力做到法與理、輸贏分明。”

通過對判決書的評價,發現推理部分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推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完整;很多判斷是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或者雖然合理,但是不準確,牽強附會;

有的只選擇自己需要的,選擇有利於判決的部分,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些推理只是簡單羅列證據和法律,缺乏對法律適用的分析,更沒有揭示證據、法律和結論之間的內在聯系。講道理,講不透,缺乏說服力;說得太多會讓妳顯得羅嗦。如何推理,我們應該把握四個方面:

(1)精確提煉。簡而言之,語言簡單,直白,不加修飾,清晰明了。它包含三層含義:嚴格的用詞,每壹個詞、每壹句話只能有壹種解釋,不能有歧義;用詞恰當,不誇張、不還原、不誇張,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言簡意賅,文字寓意豐富,言簡意賅,用最少的文字體現最豐富的內容。法官作出判決並不難,但沒有深厚的法律素養和語言能力,是不可能通過壹份判決書來表達自己的法律知識、積累的理論素養和對法律的理解的。

(2)說理透徹,增強判決的說服力。法理是理性的靈魂。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其實就是根據對法律的理解來解釋法律的過程。通過解釋法律,使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具體有效,從而揭示法律內涵與案件事實之間必然的、直觀的聯系,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誰對誰錯壹目了然。

(3)公開證據評價,增強推理的透明度。證據評價的公開性是指法官在對所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的基礎上,依靠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形成的內心確信,並公開表明法官理性判斷和選擇的理由,以獲得當事人和公眾的認識、理解和支持。它既是壹個法律推理的過程,也是壹個法律解釋的過程。法官評價證據的公開性體現了判決理由的可信度。

(四)邏輯縝密,增強推理的嚴密性。邏輯是人的思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邏輯推理就是從已知的事實中推導出未知的事實。事實上,法官裁判案件的過程就是壹個邏輯推理的過程:法律規則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結論是按照壹定的邏輯方法推導出判決結果的結論。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達邏輯推理的過程,才能增強判決書的感染力。壹個邏輯推理充滿疑點的判斷,當然不會贏得人們的尊重和信任。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壹個判決的作出就像寫壹篇文章壹樣,有壹定的原則,沒有壹定的規律。孟子說:“壹個梓匠可以照著別人的規矩來,卻不能使別人聰明。”這裏的“規則”是知識、原理、原則等等,“聰明”是知識的運用和創造。寫作的基本原則是變化與整潔相結合,整潔意味著要遵循的規則,變化完全取決於頭腦的奇妙運氣。知道判決書的寫法,不壹定能做出好的判決。

這就是所謂的“上帝明明知道,卻只有壹個人。”意味著對深刻事物的領悟和理解,在於個人能夠運用敏銳的智慧,依靠自己的探索和經驗。做裁判也是如此,這就要求我們每壹個法官都要學會善於分析、研究、探索、總結,善用所要遵循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形成自己的能力。只有這樣,裁判文書才能成為向社會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載體,成為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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