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督權是壹國公民依據憲法應當行使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進行監督,不僅可以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和守法意識,還可以促進公民參與國家事務,促進民主意識的提高。行使監督權的原則有:壹是依法監督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沒有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它就失去了法律基礎。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範圍和方式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定對象進行監督。監管權是否需要行使,如何行使,都要以法律為依據。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有權威和法律效力。第二是職權劃分原則,或者說不包辦代替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職權劃分原則,既不能失職,也不能越權。憲法和有關法律在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統壹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前提下,明確規定了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和檢察權,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這種規定既可以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又可以使國家機關的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時,不得侵犯和替代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也不能包辦代替“壹府兩院”的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成“壹府兩院”解決,人大常委會不直接辦理或辦案。三是重大事件監督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主要應該是涉及人民當家作主的重大問題。人大監督的內容應該是國家和地方事務中帶有根本性、長期性的重大問題。即工作監督要以大事為重點,法律監督要以典型為重點。如果事事都照顧到每壹個細節,就容易幹擾“壹府兩院”的正常工作第四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其特點是集體行使監督權。也就是說,監督意圖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和監督結論的形成,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通過集體討論和會議表決來決定。NPC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只能在個人視察和調查中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為NPC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提供信息和建議。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也主要是為常委會的監督做必要的準備,組織協調,了解監督等工作,不能直接作出決定和處理。任何處理決定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集體作出。第五,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壹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必須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黨委匯報,這也是壹個重要的政治原則,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