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敗訴方應當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分為以下九類:
壹、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
《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自2021.1起施行)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因工作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下發了《關於印發審理民事案件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指出“律師費性質上屬於財產性利益,原則上可以認定為損失。”
第二,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七條:“受援人被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差旅費、印刷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費用予以獎勵。,給不是收件人的敗訴方。”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納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
第三,版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四。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在賠償範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六、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七。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八。擔保權訴訟案件
《民法典》(2021.1生效)第691條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當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才能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實現權利,由此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民法典(生效)》第691.1條規定”。
九。仲裁案件
仲裁可以支持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CIETAC規則”)1994版、1995版、1998版和2000版均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壹些合理費用,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65433。實際操作中,這筆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10%勝訴金額的比例限制。
最新的《仲裁規則》(2005年版)取消了10%的限額,第46條規定:“費用:(1)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2)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仲裁庭在決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當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案件的爭議金額。”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多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