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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關於商業承兌匯票的規定

商業匯票的法律規定。

流通票據法

第七十二條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七十三條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受票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人。

第七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必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者債權債務關系,方可使用商業匯票。

第七十五條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受理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良好,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七十七條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以欺騙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

第七十八條簽發商業匯票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標明“商業承兌匯票”或者“銀行承兌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蓋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壹的,該商業匯票無效。

第七十九條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第八十條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提示付款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提示付款人承兌後使用。

定期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壹條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或者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簽發收據,註明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證明。

第八十二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批。

第八十三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認真審核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必要時出票人可以提供擔保。符合要求和驗收條件的,應當與出票人簽訂驗收協議。

第八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八十五條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商業匯票。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八十六條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當向出票人收取票面金額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第八十七條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定日付款的匯票,其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到期日。

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其付款期限應當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其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之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

第八十八條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付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異地委托收款,持票人可提前計算好郵政行程,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銀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條付款人的銀行收到委托收款發出的商業承兌匯票後,應當保管商業承兌匯票,並及時通知付款人。

(壹)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後,應於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已承諾付款,銀行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次日起第四日(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付持票人。

付款人收到其預先承兌的商業匯票時,應通知銀行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且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匯票到期日前的,銀行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將款項轉給持票人。

(2)銀行辦理轉讓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填制付款人未支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給持票人銀行,轉讓給持票人。

(3)付款人因合法抗辯拒絕付款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日內,制作拒絕付款證明,寄送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至持票人開戶銀行進行轉賬。

第九十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前將匯票金額全額存入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當在匯票到期日或者到期日的次日付款。

承兌銀行因合法抗辯拒絕付款的,應當自收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拒絕付款。

付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應郵寄給持票人的銀行,並轉交給持票人。

第九十壹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到期日未足額存入匯票的,承兌銀行除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外,對出票人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利息。

第九十二條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貼現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利害關系人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三)提供與直接前任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貨物運輸單據復印件。

第九十三條合格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以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貼給其他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貼現、轉貼現或者再貼現時,應當作出轉讓背書,並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任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運輸單據復印件。

第九十四條貼現、再貼現、再貼現的期限自貼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已付貼現金額的計算方法是扣除貼現日至票據到期前1天的利息。

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再貼現、再貼現的期限和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加上3天的轉賬日期。

第九十五條貼現、再貼現、再貼現到期時,貼現、再貼現、再貼現銀行應當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如不付款,貼現、再貼現和再貼現銀行應從其原手裏收回票款。貼現和再貼現銀行可以在申領門票時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中收取門票。

第九十六條存款人購買商業匯票時,必須填寫“匯票及結算憑證領用單”並簽名,簽名應與預留銀行簽名壹致。存款賬戶銷戶後,所有剩余的空白商業匯票必須交回銀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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