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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在微信群泄露評標地點,被暫停評標資格!

165438+10月26日,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發布公告——關於對評標專家周國壯違規行為的處理通知。

通報稱,評標專家周國壯在微信群主動公開評標地點,違反了相關規定。唐河縣林業局決定暫停周國壯評標資格壹年。詳情如下:

10 6月5438+04日上午,評標專家周國壯收到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隨機發出的唐河縣項目評標邀請。隨即,周國壯在大量微信群裏發了“唐河”二字,主動透露評標地點。當天參加了“唐河縣國家儲備林基地2020項目區工程(城郊水田營、果園及白勺廟南北坡)”的評標。10 6月16日,本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10年10月20日,項目公布中標結果。

關於周國壯參與評標的項目,唐河縣林業局通過觀看交易現場監控視頻、詢問涉事人員等方式,對專家遴選、開標、評標過程進行了全面調查。經查,周國壯承認在微信群裏泄露評標信息;項目開標過程按照規定程序合法進行,無異常情況;項目評標過程無異常情況;中標候選人公示和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均在合法媒體上發布,期間未收到相關問題。

周國壯主動公開評標地點,屬於《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第二十七條明確禁止的“在評標結果確定前公開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項目”的情形。唐河縣林業局決定暫停周國壯評標資格壹年。經研究,授予周國壯暫停評標資格1年,暫停時間為165438+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65438+10月25日。

希望各位評標專家引以為戒,不要心存僥幸,切記網絡不違法。同時,發現其他評標專家涉嫌泄露評標信息線索的,應及時留存證據,並向省公管辦或其他相關部門舉報,營造公平、公開、誠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

2020年6月165438+10月17日,網站公示5名評標專家。這五個人相互勾結操縱評標。壹個項目* * *七塊,其中中標候選人第壹名的五塊全是五個人* * *操縱的。最終,5人均觸犯刑法,被判處1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1年至2年不等。

尊敬的評標專家:

近日,李強、趙銀龍、齊、何誌軍、五名評標專家相互串通操縱評標,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壹.犯罪事實

2065438年8月2日至2008年8月5日,隨機抽取李強、趙銀鸞、齊、何誌軍、吳付文作為省綜合評標庫中的專家,參加鶴壁市淇濱區5個小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評標活動。5人收受請托人高額好處費,相互勾結,瓜分區塊,* * *給請托人打高分,非法操縱評標結果。項目* * *有七塊,前五塊中標候選人第壹名被五個人* * *操縱,性質極其惡劣。

鶴壁中院終審判決後,5人均觸犯刑法,分別被判處1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1年至2年不等。

第二,警告提醒

李強、趙銀龍、齊、何誌軍、無視法律,故意犯罪,最終承擔法律責任。我想提醒妳本案可能涉及的幾個法律條款:

(壹)關於* * *相關犯罪的警示。

5人* * *合謀操縱評標,獲取好處費,具有收受他人賄賂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最終,法院不是以每個人實際收受的好處費數額,而是以5人的受賄總額來認定受賄數額。

(2)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關的警告、提醒。

5人受賄6萬余元,已觸犯刑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對公職人員犯罪的警告和提醒

賄賂是壹種故意犯罪。公職人員壹旦故意犯罪,無論停職與否,壹律開除公職。

三。相關要求

希望各位評標專家吸取李強等人的慘痛教訓,引以為戒,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珍惜自由和榮譽,決不能心存僥幸,為蠅頭小利踐踏法律紅線,留下永久的人生汙點。同時希望各位專家爭做正義之士。如果他們發現壹些專家涉嫌操縱評標或壹些專家在微信等聊天群中主動透露評標信息,他們將向行政監督部門或公共管理辦公室舉報。

請評標專家,在今後的評標活動中,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評標職責,共同維護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環境。

附件:預警提醒涉及的法律法規條款

2020 165438+10月17

預警提醒涉及的法律法規

1.《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2.《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的成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開除: (壹)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含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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