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包括南昌、景德鎮、鷹潭,以及九江、新余、撫州、宜春、上饒、吉安的部分縣(市、區),三十八個縣(市、區)。具體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劃定。第四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生態優先、科學發展的原則,以保護水資源、水環境、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重點保護鄱陽湖水體、沿湖岸線和江西長江岸線,建設生態廊道,加強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 統籌湖區及其上下遊、主要支流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環境容量和生態功能,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五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推行清潔生產,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鼓勵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的環境保護技術的推廣應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的宣傳,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宣傳活動。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第九條省人民政府領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設立由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科技、旅遊、統計等主管部門組成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協調機構)。綜合協調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協調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重大事項和行政執法爭議;
(三)組織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規劃,檢查督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四)組織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目標責任,組織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第十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增加環境保護投入,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十壹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第十二條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環境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產業布局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指導工業園區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管網配套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布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負責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綜合協調和建設專項資金的籌集、安排和管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鄱陽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財政支出及相關政策補貼和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三)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改造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組織實施淘汰落後產能、工藝和設備,推進工業清潔生產;
(四)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汙染控制、耕地質量保護、草原資源建設和保護、農業動植物資源保護;
(五)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相關濕地資源,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森林公園;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水域和岸線防洪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監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八)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鄉規劃的實施和指導城鄉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管網配套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以及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九)交通部門負責航道正常疏浚和維護、防治船舶汙染水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的開發、監督和保護;
(十壹)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經濟、社會、科技、資源、環境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十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環保技術研究和環保技術成果推廣。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的其他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