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21 12年2月30日,蓬江區城管綜合執法局接到市民投訴,反映某物業管理小區東南方向有兩棵大樹被物業管理公司砍倒。不知道有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蓬江區城管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經查,小區東南側(原售樓部)兩棵樹的樹幹被同壹根樹根砍伐,樹洞內只剩下樹根,且小區物業管理未辦理《砍伐移動城市樹木行政許可》。“我們其中壹個停車場的出入口應該關閉。為了方便小區居民進出,我們在原售樓部門前砍了兩株細葉蘭花,多加了壹條巷子。”小區物業經理承認了伐木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或者遷移胸徑二百厘米以下或者八十厘米以上的樹木,應當經當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執法人員通知了物業經理,並對物業公司立案調查,理由是其行為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由於樹幹已被移除,因此無法測量樹木的DBH。為了查清事實,執法人員來到物業管理處進壹步詢問樹木的詳細情況,並根據樹木的頭徑和旁邊種植的同樹種作為數值參考,經過現場勘驗、詢問、拍攝、取證等壹系列核實措施,確定該樹為2016種植的細葉蘭。執法人員進壹步鎖定並確認違法事實,依法予以處罰。
據蓬江區城管綜合執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除上述情況外,日常綠化養護修剪應嚴格按照《江門市城鄉綠化樹木修剪技術規範》進行。因安全隱患和施工需要修剪、移植城市樹木的,應當事先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修剪、移植城市樹木。另外,不允許在居民區、小區的草坪上長期堆放雜物,修剪被遮擋的樹木(如廣告牌、照明、通風等。)私自或因施工對綠化造成破壞!
2022年2月15日,江門市某汽車有限公司未經園林綠化部門行政許可占用城市綠地,擅自開挖廣告牌基礎。施工中破壞公共綠地面積3.42平方米,品種為臺灣省草。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七條,蓬江區城管綜合執法局“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每平方米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按照占用綠地的計算方法對該公司進行處罰,行政處罰金額為1026元。
(1)保護和管理
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不得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占用的綠地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5.電力、市政、交通、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組織實施。
(2)法律責任
1.毀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椅子、庭院燈、建築小品、水景設施、綠地給排水設施及其他綠化設施的,處以設施造價兩倍的罰款。
2.擅自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處以樹木補償費五倍的罰款。
3 .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4 .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壞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 .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並處以每平方米300元至600元的罰款。
-重要提醒-
擅自砍伐樹木、破壞城市綠化的現象時有發生,反映出壹些企業和個人環保綠化意識不強。為此,我們特別提醒企業和市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施工等原因確需砍伐、移植或破壞城市樹木花草的,必須按規定經縣級以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蓬江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批準,未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私自做的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