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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水源管道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a)強行進入場地;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還可以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教唆、脅迫、誘騙或者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或者氣功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1]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壹條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竊、被搶劫或者丟失,不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毀、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儀器、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或安全標誌;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體;

(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

(四)在鐵路線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道口。

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列車來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奪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施工中車輛、行人通行的溝、井、洞沒有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移動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壞道路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八條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撤離;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遊樂園、體育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眾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後,處五日以下拘留。[1]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害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自己,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壹)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撫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上發表民族歧視、民族侮辱言論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壹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或者停靠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被取締後,仍開展活動的;[1]

(二)依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仍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三款所列行為應予禁止。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工作人員未對住宿的客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進行登記,或者明知住宿的客人攜帶危險物品進入酒店而不予制止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典當行不查驗有關證件,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贓物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勘測和城市公共設施等廢舊專用設備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查處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隱瞞、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第六十壹條協助組織、運送他人非法越國(邊)境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為非法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他人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證駕駛或者盜竊他人航空器、機動船的。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壹)故意毀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損毀、丟棄他人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1]

(壹)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質少量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者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或者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行為,未滿法定年齡而放棄的,不受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

還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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