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對稱性
規定壹定社會關系或社會關系某壹方面的行為規則的規範性文件。
由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照壹般立法程序制定和發布;它以憲法為依據,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比如中國的刑法和民法通則都是普通法律。
憲法屬於母法,普通法屬於子法。
這些都是最基本的知識。
制憲的步驟和內容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既有與所有法律相同的特點,又有與壹般法律不同的特點,主要表現為:第壹,憲法的內容不同於壹般法律。
壹般法的內容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壹方面、某壹領域。
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壹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第二,憲法是制定壹般法律的基礎。
所有法律都應以憲法為基礎。
正如人們通常所說,憲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第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正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所以修改憲法的程序比制定和修改壹般法律的程序要嚴格。
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通過。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保證國家權力有序運行,規範和制約國家權力。
憲法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序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的缺位、越位和錯位。
二是確認和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憲法是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通過憲法,人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的確認和有效的保障。
三是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壹種是由憲法規定和調整的,如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關系。
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和安全閥,對於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同意1|評論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有什麽區別?
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更加嚴格。壹般來說,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成立制憲會議、修憲委員會等憲法或修憲機構。憲法或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和生效壹般需要憲法機關全體成員的2/3甚至3/4多數通過,壹般法律需立法機關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什麽是造法?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根據立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程序可分為立項、起草、審議、決定和公布四個步驟。
(1)項目啟動。
國務院在每年年初編制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提前向國務院申請立項,並說明申請立項的依據、立項月份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
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2)起草。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
國務院中的壹個或幾個部門負責具體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主辦單位組織起草。起草行政法規,既要遵循立法法確定的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又要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轉變;本著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行政機關權責統壹的原則。
(3)復習。
行政法規草案免於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初審。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法規制定的基本條件不成熟,或者對規定的制度有較大爭議,或者送審程序不完備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暫緩或者退回起草部門。
為送審稿做準備,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送審稿(或者涉及的主要問題)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有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起草重要的行政法規草案,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四)決定和公告。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草案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簽署公布後,應當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行政法規壹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壹些涉及國家安全、貨幣政策、外匯匯率的確定等行政法規,壹經制定即行生效,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如下:a .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b .憲法
法律通常是指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特殊行為準則(社會規範)。
基本法和普通法是不同的分類標準,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和壹般法(非基本法、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