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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廢棄地的法律規定

留在農村收入低導致大量農村人口流入城市,使農村土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導致土地資源浪費。為了制止或減少農村土地拋荒的情況,國家出臺了相關文件。下面就介紹壹下農村棄耕地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壹、關於農村廢棄地的法律規定

閑置土地是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以人民政府的名義對其進行制裁。因此,收取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年限為1年的,可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誤開工建設的除外。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形式和操作。《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土地使用權人開發資金不足或者囤積、投機倒把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未動工開發滿壹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具《土地閑置費征收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格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計入生產成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投資金額和投資總額不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和投資總額。

(二)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向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出具《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辦法》調整了處罰主體,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民政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職權問題上,作為上位法的規章不得改變職權。實際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人民政府批準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同於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處罰決定,法定職權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權對執法實踐具有誤導性,會導致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難以得到司法審查的支持。

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後繼續開發;

2、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超過壹年;

3.改變土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4.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滿足後重新審批開發;土地增值,政府收取的增值收益;

5.收回閑置土地,註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證。

3.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超過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

2.《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載明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1年未動工建設的。

以上為大家介紹了農村拋荒土地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各地將按規定時間復墾農村廢棄地。未利用但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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