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壹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如果司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和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地點確實偏僻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必須立即救治傷者,同時也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當事人可以用事故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標明車輛位置和移動現場後倒地的人。當事人可以用石塊、磚塊、白灰等物品在地面上做出明顯標記。
2、發生逃逸事故後,事故現場的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該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壹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見證人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北京市交管局規定,舉報屬實的,除了給予經濟獎勵外,本市駕駛員還可以清除其違章累積的積分。去年,京沈高速發生壹起嚴重交通事故,司機棄車逃跑。第二天早上,他上了壹輛出租車。交談中,出租車司機告知其處於肇事逃逸狀態,對其進行勸阻,並將車輛開至交通隊報案。出租車司機獲得了2萬元獎金,並清除了其違規累積的積分。
3、交通事故發生後,在現場應采取哪些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繼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或者清障車拖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輛後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4.如何處理事故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 他們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和碰撞地點,並共同簽字後離開現場。”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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