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對深圳社區配套幼兒園的治理政策進行簡要梳理,分析“民轉公”的難點和對策,供遇到類似問題的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和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壹、國家和廣東省的要求
國家和廣東層面的政策主要提出了原則性和綜合性的要求,簡單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觀點或意見:
1,小區配套幼兒園必須是普惠園(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不能是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2.2020年,普惠園區必須達到80%;
3、民辦轉公辦,需要重點解決組織機構、教職工和機構註冊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二,深圳的“民轉公”政策
(壹)《關於進壹步深化改革推進學前教育普惠性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2019年4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深化改革推進學前教育包容性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深府辦規[2065 438+09]2號,以下簡稱《關於推進學前教育包容性發展的意見》)。對學前教育發展和公辦幼兒園建設提出了壹系列要求:
(1)到2020年,基本實現學前教育普惠性高質量發展。兒童在公立幼兒園的比例達到50%。
(二)教育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利用國有(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其中教育行政部門需與其他組織合作),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按程序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3)公辦幼兒園日常運行經費實行“以物定費”管理,按照生均標準給予財政撥款。
(4)實行教職工專職聘用管理,按需設崗,按崗定薪,高起點配備教師。專任教師應持有大專以上學歷100%。
(5)建立學前教育智能化管理平臺,推進家園* * *管理。創新示範引領機制,組建“公辦學前教育集團”,構建以公辦幼兒園為核心的“學區聯盟”,完善優秀人才流動機制,交流輸出幼兒園管理和課程教學研究經驗。
(6)產權屬於政府的新建幼兒園,壹律按公辦幼兒園辦。
(7)所有現有的政府所有的幼兒園,其承辦協議到期後,將轉換為公立幼兒園。在承接期內達到市級以上辦學水平,依法依規辦學的,原承接方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管理,執行全市公辦幼兒園統壹的辦學標準和管理要求;承辦期間未達到市級辦學水平或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退回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鼓勵承接協議在到期前盡早轉化。
(8)鼓勵原村集體、國有企業利用自有資產將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
(2)《深圳市社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實施方案》
2019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65 438+09]225號,以下簡稱《治理方案》),這是深圳市配套幼兒園改造工作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三、教育行政部門“民轉公”的難點及對策
(壹)組織者的報酬和獎勵
1,困難:
(1)賠償範圍和標準
在民辦幼兒園的辦學過程中,主辦方投入了時間、精力和資產,形成了壹定的教育品牌,具有壹定的影響力。雖然租賃、承包、承接合同已經到期,但主辦方壹直有優先承接並盈利的心理預期。這些問題導致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對“民改公”這壹政策要求產生了或強或弱的抵觸情緒。變成“公”就沒有商量的余地了,如何補償就成了不可回避的問題。能賠償嗎?剩余資產如何定價,如何處置?承包和承接合同到期前能否提前收回,能否得到補償?“民轉公”下民辦幼兒園辭退員工是否有補償?如果補償的問題不解決,“民改公”的問題可能不會很快推廣。
(2)獎勵問題
到2020年底,公辦園比例達到50%。考慮到深圳學前教育的實際情況,問題不小。政策還明確“鼓勵提前轉為公辦幼兒園”。對於合作或主動要求轉為“公立幼兒園”的組織者,是否以及如何獎勵,也是壹個很有意義的問題。制定科學的激勵方案,對於推動“民轉公”的進程,實現2020年底50%的公辦比例,可能具有壹定的現實意義。
2、辦理:
(1)按標準對民辦幼兒園進行分類統計(將國有產權按已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園、未回購的配套園、已租賃或承包的其他園三類進行分類統計),重點統計未租賃或承包的民辦幼兒園剩余年限;
(2)認真研究已簽訂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協議或租賃協議,特別關註政府單方解約權、合同期滿後的處理方案、民辦幼兒園原有裝修及設備殘值的計算方案。
(3)明確住宅區配套幼兒園“由民辦轉為公辦”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合同依據,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避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4)根據區內實際情況,對承接協議未到期的民辦幼兒園制定補償辦法,補償必須規範統壹。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以幼兒園改造和剩余資產、租賃合同剩余年限、民辦幼兒園辦學質量為重點,明確補償標準和操作流程。
(5)對於積極配合的民辦幼兒園,考慮給予壹定獎勵。
(6)關於補償方案,可采用“壹園壹案”、“壹事壹議”的方式與主辦方協商補償。
(B)工作人員接待和安置問題
1,困難:
(1)民辦幼兒園所有員工轉制公辦幼兒園可能存在障礙。
民辦幼兒園在機制上相對靈活,教職工配備素質參差不齊,不壹定符合《幼兒園工作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立幼兒園作為壹個事業單位,壹般對教職工的學歷和資格都有明確的要求。民辦幼兒園的員工全部轉為公辦幼兒園的教職員工,從資質和合規性來看,可能有不小的障礙。如何安排私立幼兒園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是壹個迫切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產生其他社會問題。民辦幼兒園的老員工在幼兒園工作多年。目前要求民辦幼兒園轉制為公辦幼兒園時,教職工工作年限能否連續計算也是需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
(2)民辦幼兒園主體終止處理離職員工問題。
從法律上看,民辦幼兒園轉制為公辦幼兒園,不分資產,由民辦非企業法人(部分民辦幼兒園的法律性質可能是公司)轉為事業單位(也可能是民辦非企業法人註銷設立事業單位)。隨著主體法律性質的變化,原有的民辦幼兒園作為用工主體被淘汰。對於不能轉入公辦幼兒園的(主要是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願意加入公辦幼兒園的(主要是因為待遇或與舉辦者離職),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補償或賠償(民辦幼兒園壹般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系)。
2.對付
(1)簡單調整壹下民辦幼兒園所有員工的基本情況,重點是工資,工作年限,職位;
(2)對符合聘用條件的民辦幼兒園職工,推薦聘用為公辦幼兒園教職工;
(3)對於不符合要求,想留下來的員工,設置壹年的過渡期,並提供針對性的培訓。壹年後,如果他們符合要求,就會被錄用。不符合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進行賠償;
(4)對於直接要離職的員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給予合法合理的補償;
(五)受聘為公辦幼兒園職工的,應當在民辦幼兒園繼續工作年限。
(三)民辦幼兒園或有債務問題
1,困難:
大量民辦幼兒園治理機構不健全,辦學資金緊張,可能不同程度存在貸款、擔保等問題。這種很難查發現的問題,主要靠主辦方主動公開或者對方通報。在“民轉公”的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小型民辦幼兒園,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大量負債或者負債披露不充分的情況。實踐中,對於100%收購民辦學校,需要特別註意是否存在主辦方在明知收購存在的情況下,故意在關聯方之間制造虛假債務的情況。
2、辦理:
(1)做好民辦幼兒園法律調整工作,重點關註印章使用、擔保、貸款等問題;
(2)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幼兒園歷史債務的承擔方式;
(3)撤銷原辦學實體(民辦非企業法人),組建新的辦學實體(機構);
(4)與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人事合同,與繼續合作的供應商簽訂新的合作協議。
第四,對“人對公眾”核心問題的分析
什麽是"公立幼兒園"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轉公”)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面向社會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可見,《民辦教育促進法》層面的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的學校。可以推斷,民促法公立學校的核心內涵包括兩個要素:壹是由國家機構舉辦;二是利用國家財政資金辦學。《縣域學前教育普及督導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公辦園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街道、鄉村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這兩個文件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區別在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街道、村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產、集體資產開辦的幼兒園”是民辦幼兒園還是公辦幼兒園。《人民促進法》認為它們是私立幼兒園,而《縣普及學前教育監督和評估辦法》認為它們是“公立幼兒園”。從文件的效力層級來看,法律優先於部門規章,應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執行。
個人推測,之所以增加“公辦園”的內涵,是因為教育行政部門希望2020年“公辦園占比50%”,目標無法實現,只能在文字上下功夫。
從法律性質上看,民辦幼兒園屬於民辦非企業法人或企業法人,公辦幼兒園屬於事業單位法人。從員工身份來看,民辦幼兒園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系;公立幼兒園的教職工編制屬於人事關系,當然也有部分員工可能是“合同工”。
公辦幼兒園的法律性質是事業單位,舉辦者是國家機關,依靠財政資金辦學,大部分教職工是人員編制。“民轉公”的過程不應該是簡單的派壹個編制內的園長去接管民辦幼兒園,必須包括:簽訂“民轉公”協議,撤銷原辦學實體,成立新機構,獲得人員編制名額,財政資金支持,簽訂人事(勞動)合同,順利接管學生。
當然最重要的是學位的增加,學費的降低,教學質量的提高。
(二)合同到期是否無償。
根據深圳現行政策,政府產權、國企產權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合同到期後轉為公辦幼兒園。從現在得到的信息來看,政府傾向於不做任何合同到期的補償。我們認為,合同到期的私立幼兒園壹律不予補償的做法不符合實際情況。建議關註和研究以下問題:
(1)可以繼續使用的裝修和教育設施。承接合同對辦理、定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果承接合同沒有約定,可以協商價格,適當補償。
(二)因辭退產生的補償或者賠償。民辦幼兒園到期,公辦園接納或聘用的員工沒有問題;對於不符合公辦園聘用條件的員工,過渡期後仍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公辦園不予接收。從公平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公辦園應當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當然,承接合同中特別約定的除外。
(3)預期利息損失。對於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來說,最終的損失是預期利益的損失。但嚴格從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角度來看,民辦幼兒園舉辦者主張逾期利息賠償失敗的可能性很大。壹般法院不會支持違約可能導致的預期利息損失,更不會承擔合理期限的合同。
(三)特殊幼兒園是否特殊對待。
在“民改公”的過程中,由於小區配套幼兒園數量較多,不同的幼兒園有不同的特殊情況。各區“民轉公”的具體實施方案要考慮到這些民辦幼兒園的特殊情況。
1.未到期的政府所有的私立幼兒園轉讓給公共企業。目前深圳壹級政策鼓勵政府產權未到期的私人住宅區幼兒園轉為公辦。但在到期前,將轉為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會有直接投資損失(改造、教育設備、收回投資資金)。從合理性來看,政府有必要對這部分組織者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補償或獎勵。
2、非國有產權(包括產權不清)轉為公有。民辦幼兒園用於辦學的財產不歸政府所有,這類幼兒園轉為公辦。對政府來說,關鍵不是補償,而是房產的價格。單儲物業的市場公允價值相對容易獲得,關鍵在於政府是否接受按市場價購買。如果物業價格不合適,非國有物業辦幼兒園可能難以實施。《實施方案》對此類回購使用了“協商補償”的表述。
3.幼兒園的牌子。對於民辦學校來說,學校品牌這壹無形資產可能比房產等有形資產更有價值。但從實施方案的內容來看,並沒有體現出對辦學質量優秀、生源質量良好的民辦幼兒園的特殊照顧或特殊待遇。我們認為,在轉為公辦幼兒園的過程中,對於辦學質量好、群眾滿意度高的配套民辦幼兒園,如省級優秀幼兒園、市級優秀幼兒園,應給予特殊對待,例如,給予特殊獎勵,提高補償比例,委托原團隊管理公辦園。
標簽
政府和國企擁有的社區幼兒園由民辦轉為公辦,對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但在民辦幼兒園向公辦幼兒園轉變的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壹定要做好工作,避免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要有合法程序,處理合規,合理補償,防範法律風險,做好宣傳溝通,循序漸進。實現增學位、降學費、提質量的改革初衷,真正補齊短板,辦好深圳學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