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應當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進行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65,438+05人;
(二)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持股5%以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實收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且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三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未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
(六)近三年內為公司(含金融機構)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不適宜持有期貨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第九條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並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最近三年各項財務指標和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經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權益比例不得超過中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開放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或者依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第十條期貨公司關聯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壹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商業計劃書;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五)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及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定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第十二條外資期貨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資金賬戶開立和相關資金結匯、購匯手續。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的,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經批準,期貨公司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十四條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日前兩個月風險監管指標連續達到規定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和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範,運行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兩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非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未因涉嫌非法經營正在被主管機關調查;
(六)不存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況;
(八)近兩年內未因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是,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比例超過50%,且對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且已完成整改並經期貨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東凈資產或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