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規則是全體會員同壹意思的表達,對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是期貨市場組織和交易行為的基本準則。會員接受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在期貨經紀協議中要求客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期貨交易活動。交易所的指定存管銀行、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質檢機構也在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應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服務期貨交易的業務。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期貨市場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是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同意並普遍承諾遵守的多邊協議。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應當按照公司章程、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根據現行法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制定或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應當征求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前作出報告。因此,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也可視為合同法規定的必須經過行政審批才能生效的必備協議,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對會員、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者具有約束力和法律約束力。
2.處罰權的行政法淵源
期貨市場法律體系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規則組成。是行政監管與市場自律分工明確、高度配合的有機整體,* * *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平穩運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有按照章程、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的義務,《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在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查處違法行為。上述行政法規和規章明確賦予交易所在自身職責範圍內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的權力,交易所當然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這種權力來自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授權,交易所通過行使處罰權來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處罰權的法律屬性
由於特殊的歷史環境和背景,這種交流是半民間半官方的,仍有其合理性。目前交易所仍然是兼具私法屬性和公法屬性的主體。為了準確把握交易所的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的法律屬性,首先需要區分權利和權力。壹般來說,權利是現代法理學的核心概念,可以理解為個人自治是正當的,法律為權利追求私法自治,保障權利自由。權力是壹種管理-服從關系,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控制或影響。法律壹般限制權力,謹防濫用。無論刑罰權是壹種權利還是壹種權力,都有其理論淵源。
大陸法系德國民法學界關於自治團體的處罰有兩種學說:壹種認為自治團體是成員間契約的結果,處罰是契約中約定的行為,罰款與違約金無異。另壹種認為,處罰權是基於對習慣法的承認,即實質必要性,要求全體成員在共同通過的章程中作出規定。英美法系認為社團的處罰權來源於國家的授權,然後大部分觀點傾向於“個人成員的同意和權利的讓渡”。
從兩個方面考證交易所懲戒權的來源:壹是懲戒權主要是通過協議約定轉讓部分權利而獲得,各市場主體都是章程、交易規則、實施規則所維護的權利主體,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對於損害市場的行為,各市場主體將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權讓渡給交易所,可以更有效地制衡違規行為,處罰權具有權利屬性。其次,交易所的處罰條款經過了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查認可,具有強制力的基本特征。公權力確認的處分權更具威懾力,因此處分權具有權力屬性。從交易所處罰的種類來看,處罰包括資格處罰、財產處罰、行為處罰和聲譽處罰。資格處罰是取消違規者的某項市場資格,主要包括會員資格、市場代表資格、交割倉庫資格、結算銀行資格、被宣布為市場禁入者。財產刑是指責令違反者繳納壹定的錢,也就是罰款。行為懲罰是命令違規者做壹定的行為,比如命令其改正或者限制其交易。名譽處罰是對違規者的警告和通報批評。雖然交易所的處罰體現了壹線監管權力的屬性,但由於處罰的依據來自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私權特征明顯,交易所的處罰仍屬於自律監管的民事處罰。
從以上可以看出,交易所處罰的法律性質不同於行政處罰。前者是壹種自律監督的民事處罰,後者是壹種典型的行政公權力處罰。兩者的其他區別主要體現在:壹是處罰的事實依據不同。前者針對的是期貨交易中違反規則但不壹定違法的行為;後者是行為必須在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違反行政法規。其次,處罰對象不同。前者只懲罰期貨市場的會員、客戶和其他參與者;後壹種處罰對象廣泛,包括各種行政相對人。再次,處罰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體依據是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等。後者的具體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從本質上講,交易所的處罰權具有壹些權力的特征,但其法律屬性仍然是壹項民事權利。
(1)工商管理主要學什麽?
工商管理的主要課程包括:
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經濟方法論、高等數學、線性代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經濟法、運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戰略管理、產業經濟學、西方企業管理(英語)、運營管理、質量管理、跨國公司管理等。
市場經濟中最常見的管理類專業壹般指工商企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