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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的基本職能和社會責任

壹、期貨結算的基本功能

現代期貨交易產生於19世紀初的美國中西部邊疆地區,與芝加哥的商業發展和中西部的小麥交易密切相關。受運輸、儲存和惡劣貿易條件的限制,農民和商人首先采用遠期交割合同。

隨著谷物交易的不斷發展,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成立於1848。在交易所成立初期,遠期合約仍在使用。但這種交易方式未能對商品的質量和交貨期制定統壹的標準,商家和貿易商之間違約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交易所在1865推出了標準化期貨合約。隨後,同年采用定金制度,消除因雙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導致的違約。根據保證金制度的要求,交易雙方必須在交易所或其代理機構存入壹筆資金,以保證合同的履行,現代期貨結算業務應運而生。

簡單回顧這段歷史,我們不難發現,清算業務的主要功能是保證交易雙方按時履行職責;按期履行合同主要通過收取定金的方式進行;期貨市場初始保證金的收取主要由交易所或交易所代理人操作。

經過近200年的發展,現代期貨結算機構已經非常強大。雖然他們的主要職能包括:清算交易賬戶、清算交易、收取保證金、監督實物交割、報告交易數據等。,他們最基本的職能仍然是收取存款、清算交易和確保業績。保證金收取和清算交易是由清算機構單獨操作還是由統壹的清算中心管理,這不是壹個重要的問題。集中清算有利於投資者的資金管理;分散經營更有利於整個市場的風險防範。將雞蛋放在多個籃子裏比集中放在壹個籃子裏更安全。

因為在期貨和期權合約中,清算所對所有交易者扮演第三方(中央對手方)的角色,也就是說,清算所對每壹個清算會員賣方都是買方,對每壹個清算會員買方都是賣方。因此,清算機構作為交易對手的第三方,負有保證每筆交易及時履行的全部責任。為了確保財務穩健,清算機構對其清算成員公司有嚴格的財務要求。

現代期貨交易所與早期相比,在規模上有了質的區別。隨著衍生產品的不斷推出,交易規模日益擴大,交易和清算風險也越來越大。如果清算機構僅作為第三方,那麽如果雙方中有壹方不履行合同,清算機構將根據風險處置程序,使用相應的風險資金對違約方(通常是獲利方)履行支付責任,然後向違約方追償。

如果這種會員違約的金額限制在清算機構所有可用的風險處置資金的金額之內,則清算可以完成,市場可以正常運行。如果違約金額巨大,清算機構無法自行履行與守約方的合同,更談不上防範系統性風險。此時,清算機構將面臨虧損和市場崩潰。即使清算機構勉強履行職責,保護獲利者的利益,市場上許多失敗的投資者和投資機構也可能破產,進而將損失傳導到相關企業和銀行,造成市場和社會混亂,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這就提出了壹個尖銳的問題:除了第三方履約責任,清算機構是否還有保護投資者、確保整個資本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穩定和安全、防範社會系統性風險等社會責任?從國內外期貨市場的實踐看,答案是肯定的。

二、期貨結算機構的社會責任

毫無疑問,清算機構的基本職能是保證性能。但是,把保證履行作為清算機構的唯壹任務是片面的。清算機構既能保證獲利方的利益,不管虧損方的生死,又不能對由此產生的不良社會後果無動於衷。

再者,如果期貨市場因為某種特殊原因單向停盤,壹批交易者出現巨額虧損,影響到其代理會員公司,清算機構的履約能力也會出現問題。如果相當壹部分會員出現結算問題,按照目前國內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的制度安排和現有財力,恐怕無法保證其履約,獲利方也無法如願獲得期貨市場利潤。

即使清算所可以從自有資金中兌現利潤,但損失造成的損失和災難是真實的。在極端的市場中,輸家可能血本無歸,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如果輸家是壹些大型企業,其倒閉無疑會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帶來明顯的系統性風險,因為它們與銀行、上下遊企業的業務、資金等關系密切。

沒有人願意看到導致大量個人投資者和機構遭受嚴重損失並引發惡性連鎖反應的極端情況。清算機構不應該讓它發生,因為這對投資者,對期貨市場,對整個社會都沒有好處。

期貨市場不同於由制造商和消費者組成的壹般產品市場。它是壹種開放的金融衍生工具,由多個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組成,即投資者、期貨中介機構、期貨交易所等自律管理機構和政府監管部門。而且這個市場的運行和變化會敏感地觸動整個國民經濟的每壹根神經,會對整個經濟、金融、政治乃至社會穩定產生壹般產品市場所達不到的影響。

雖然政府及其監管部門是組織實施期貨市場監管活動的主體,但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作為自律管理機構,也具有期貨市場壹線監管的職能。因此,交易所、結算機構等自律管理機構的監管是壹個國家以政府監管部門為核心的期貨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政府和交易所的壹線監管來看,清算機構的主要任務遠不止確保合規。美國同行認為,期貨市場監管的主要目標包括:促進市場競爭;保護公共利益;降低期貨市場和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系統性風險。

即使是那些在期貨市場極端行情中處於有利地位的企業或機構投資者,也應該承擔社會穩定和市場安全的社會責任。雖然他們可能失去了更多的盈利機會,但畢竟從三板獲得了利潤。誰能保證自己未來不會面臨不利的市場形勢?屆時,三板強減制度也將保護他們。不讓競爭對手破產,保持市場持續發展,保持社會安全穩定,是期貨市場各方的共同利益,也是極端市場條件下處於有利地位的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是所有國家普遍關註的話題。

第三,壹些啟示

1.單純強調清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來保證業績有其局限性。

保證履行只是保護獲利方不受損害,而沒有考慮極端市場條件下對受損方及整個社會的損害,這是其主要局限性。而且所謂的擔保履約機制也存在壹定的問題。

世界各大交易所都建立了嚴格的機制來保證合規。CBOT和其它交易所自豪地宣稱,自清算所成立以來,它們從未違約過。由於期貨市場實行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最大的可能風險來自於普通交易日的市場波動。對於會員或客戶造成的違約或風險損失,結算機構通常使用客戶存放在結算公司的保證金及其全部資本、結算會員存放在結算機構的全部保證金及其全部資本、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擁有的盈余資金和風險保證金來保證履約。當使用上述所有資金後債務仍未清償時,交易所或清算機構要求所有清算會員承擔債務余額,即風險。

所謂風險* * *負擔,是指結算會員違約用盡所有其他可用資源後的債務余額。清算機構可以要求所有成員按照其調整後的資本、交易量和未平倉合約的比例分擔債務。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規定,最終未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按比例分配給各結算會員,但分配金額不得高於各結算會員擔保保證金總額的275%。其他清算機構有無限的權力要求其成員做出“最後壹滴資源”。

雖然有風險承擔機制,但西方同行也知道,如果市場崩盤時大量清算會員倒閉,造成數億美元甚至更多的損失,無限風險承擔機制也會失去作用,因為剩下的清算會員沒有壹個願意承擔這樣的損失。

結算會員也可能因其他非交易所業務活動而違約。如果違約損失金額大到清算機構必須訴諸風險承擔機制,而要求其他所有清算會員分擔與交易所業務完全無關的頭寸損失,那麽這種風險承擔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公平的。此外,無限制的風險承擔機制也會導致結算會員選擇最有利的機構,以減少風險承擔機制的影響。

因此,清算機構的無限追索權可能會削弱其結算系統的財務保障。風險承擔機制並不壹定會加強結算系統的財務完整性,當這種權力真正被使用時,其有效性也值得懷疑。風險承擔機制只是壹種預防措施,並不是結算系統真正的資金保障。

更重要的是,清算機構即使擔保履約,也只是保護了獲利方的權益,維護了自己的信用。在極端的市場中,虧損壹方的悲慘結果和波及各方的不良影響,竟然真的發生了。這種不幸的結局是我們希望避免的。

2.“三板強減”制度體現了清算機構社會責任的合理性。

期貨市場風險規避和價格發現兩大功能的實現,從根本上取決於眾多參與者的意願、信心和理性預期。不確定性和人們普遍存在的投機心理,使得期貨市場的非理性因素比產品市場更加突出。很多人常常失去基本的判斷力,成為謠言、希望和恐懼的囚徒。對此,監管部門應該“剝奪壹個公民自願當傻子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更多的是“家長式監管”。期貨市場的投資者不僅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監管部門負責,更多地警示和約束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培養他們的風險意識。這對於新興市場不成熟的投資者更有必要。

針對期貨市場單邊連續停牌的極端現象,國內交易所制定的三板減持是壹種很好的化解風險的制度安排,因為這種規定和行業認可對社會和市場大多數投資者都是有利的;反之,對另壹部分投資者沒有實質性的損害。三板強減是期貨市場異常情況的壹種處理方式,是在特殊市場條件下的強制止損或停止交易。使虧損方能夠阻止虧損在三板附近進壹步擴大,從而防止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發生。

任何個人的行為都可能存在外部性或直接侵權。為了保護期貨市場的整體利益,有必要引入公共法律法規來協調和抑制不利的外部性。“三板強減”等期貨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可以看作是企業社會責任他律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方清算有履約擔保責任,壹般來說,通常適用。但是期貨交易規則都有專門的應急處理的約定。三板的強勢減持是對正常交易流程的中斷。就其初衷而言,它是壹種在特殊情況下停止或中斷壹個期貨合約或壹個期貨合約甚至整個期貨市場的制度。其顯著特點是從投資者源頭采取措施解決問題,而不是在風險已經傳導到結算會員甚至多米諾骨牌被掀翻波及到更大範圍時再去處理。

三板強減制度實施的背景通常是:買賣雙方力量暫時失衡,市場價格或成交量異常波動;國內長假結束後,期貨市場價格會彌補國外市場或現貨市場的價格差距;對期貨價格或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從而導致價格在壹個方向上連續觸及止損。

三板強減制度的另壹個作用是保證交易各方的支付和履約能力。該制度的重要功能之壹是增強所有投資者獲取相同信息的公平性,消除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內部人與普通公眾之間的利益失衡。該制度還有利於抑制過度投機和市場異常波動,維護市場穩定。

因此,在當前中國期貨市場條件下,過分強調清算所中央對手方的全面履約責任,質疑三板強減制度的合理性,而忽視其防範化解期貨市場風險、保障期貨市場穩定的社會責任,是片面的,不利於期貨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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