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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

第壹條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禁止向企業攤派,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向企業攤派,是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任何單位以各種方式無償、非自願地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行為。第四條市經貿委是全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主管部門,縣(市)經委、區計經委是本轄區禁止向企業攤派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財政、物價、審計、監察、規劃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對攤派行為進行認定和調查。第五條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範圍和程序辦理,並出具合法收據。第六條嚴格控制向企業集資,確需向企業集資的,應當按照《黑龍江省收費罰沒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集資單位必須向所出資企業出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集資憑證。第七條有關單位為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征收稅款、辦理案件以及履行其他法定職責,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第八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考核、評估和使其開展達標、升級、評比等活動,不得收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外的費用。第九條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由地方人民政府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統壹安排和管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企業的產品進行檢驗,但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取樣時,必須按規定的數量抽取樣品;無論樣品是否損壞,都應在3個月內退回被抽樣的企業。第十條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統壹規劃,明確分工,不得重復培訓。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其有能力組織的各類有償培訓。經批準後需要統壹培訓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第十壹條禁止下列向企業攤派的行為:

(壹)強制企業提供贊助、資助、購買有價證券、捐贈財產或者強制收取咨詢費;

(二)強行要求企業無償提供勞動服務或者將公益性義務勞動變成向企業攤派財物的;

(三)強行向企業征集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拍攝電影電視劇等各種贊助和捐贈;

(四)強制企業訂閱各種報紙、雜誌、圖書、資料和音像制品;

(五)強迫企業出資編纂目錄、年鑒、全集、繪本等圖書資料;

(六)強制企業參加各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團體並提供活動經費;

(七)強制企業參加展覽會、新聞發布會、商品展銷會並提供經費;

(八)要求企業承擔差旅費、餐飲費、修車費、購物費及其他不應由企業承擔的費用;

(九)強行向企業收取會議費或者指示企業承擔會議費;

(十)向企業收取印制、發放各類牌匾、標牌、旗牌成本以外的費用;

(十壹)無償占用企業車輛、房屋等固定資產,無償借用企業人員,強行借調資金;

(十二)企業采購生產原料的強勢行為,迫使企業低價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第十二條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向企業調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事後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結算。第十三條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財務收支進行監督,贊助、捐贈等重大非生產性支出項目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第十四條企業對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或財力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要求答復:

(壹)沒有合法的批準文件,可以要求當地政府禁止主管部門向企業攤派費用並要求答復;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向財政、物價部門舉報並要求答復;

(三)對收費標準的質疑可向物價和財政部門舉報並要求答復;

(四)捐贈、集資問題,可向經貿、計劃、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並請求答復;

(五)收取專項資金和附加稅費,可以向財政部門反映,要求答復。

企業自出具報告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答復的,可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企業有權拒絕向企業攤派的行為,可以向當地政府禁止向企業攤派的主管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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