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法律風險控制管理在風險分析和評估的基礎上,制定並實施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策略。法律風險防範策略是企業應對法律風險的總體策略。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以風險預警和防範為重點,制定各類風險的預警機制、預案機制和補救方案。堅持法律風險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補救措施為輔,全面落實企業管理層、部門、員工各崗位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中的責任和任務。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合同交易已經成為企業之間溝通的主要方式。中國企業已經進入與發達國家企業競爭的時代。在此背景下,中國企業家面臨著市場經濟和法制觀念的雙重考驗。
所以,中國的企業家不僅要學會在市場經濟中與狼共舞,還要補上法律意識這壹課。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離不開國家法律的約束。企業家的決策行為、管理行為乃至日常生活行為也離不開國家法律的約束。國家法律壹般約束下的企業和企業家,自然面臨很多法律風險,企業家要有必要的意識和準備。只有充分認識和防範法律風險,企業才能穩定健康地發展壯大,中國企業才有機會真正闖入世界500強。
三大法律風險
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筆者在收集了近百個有較大影響的案例的基礎上,認為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可以分為三類: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和企業管理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或企業家作為受到法律制裁的刑事被告和遭受傷害或損失的刑事案件受害者所必須面對的風險。包括“企業或企業家觸犯刑法”和“針對企業或企業家的犯罪”。這兩種法律風險的罪名如此之多,創業者如果缺乏充分的認識,自然缺乏必要的準備和防範措施。很多企業家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了犯罪,可見他們對刑事法律風險的認識和理解是多麽的貧乏。
其中,企業構成的單位犯罪是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於3月1997日修改刑法後的新內容。很多企業家對此還相當陌生,甚至沒有意識到為了單位利益可能構成犯罪。
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負責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有120多個,這些犯罪大多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其中,最常見的犯罪如下:虛報註冊資本罪;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信用證欺詐;逃稅罪;非法采礦罪;合同詐騙等等。
民事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家在合同交易、婚姻家庭和民事訴訟中面臨的使自己或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企業家面臨的民事法律風險非常廣泛。這種法律風險不僅存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中,也存在於企業家的婚姻家庭中。企業家只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和防範,企業才能不受影響或盡可能少受影響,從而保持穩健發展。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家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而使自己或企業受到相應處罰或損害企業利益的風險。
企業管理的法律風險不僅包括行政處罰風險,還包括相應的刑事法律風險。有時候,即使避免了行政處罰,但當影響重大、情節惡劣時,完全有可能上升為刑事法律風險。無論哪種法律風險,都與企業的經濟利益,甚至與企業家的人身自由息息相關。企業家要想把企業做大做強,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就必須充分防範這些法律風險。
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首先要提高企業家的法律意識。
由於中國歷史上缺乏法制傳統,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至今不過20多年,中國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也不過10年。因此,中國的企業家不可能從父輩和前輩那裏繼承和學習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法律意識普遍較低。也很難在企業管理中用法律思維在法律體系範圍內做出判斷和決策,應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中國很多企業家喜歡獨斷專行,自己做事情,做決定前不考慮法律問題,這往往與香港、臺灣省、外資企業的老板形成明顯對比。對於在法律社會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創業者,他們在做任何重大決策之前,往往會咨詢或者征求律師的意見,甚至壹些在國內創業者看來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他們也會仔細咨詢是否存在法律問題。
國內很多企業家往往只重視訴訟,而忽視了日常決策中防範法律風險的工作,這顯然是本末倒置。訴訟不僅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還要承擔證據是否充分、法官能否公正判決、判決能否有效執行等訴訟風險。提前防範法律風險的成本往往不到訴訟的百分之幾十甚至百分之幾百。
企業家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識,學會提前防範法律風險,防患於未然,這樣才能事半功倍。
其次,防範企業法律風險,要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充分發揮企業法律人員的作用。
由於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還很短,中國企業缺乏設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的傳統和經驗。很多企業根本沒有設立企業法務機構,有的企業設立了,但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很多企業法務工作人員往往得不到與企業高層領導平等對話的機會,因此他們的作用仍然有限,也使得企業法務機構難以吸引和留住高級法律人才。
企業法律事務雖然不是企業維持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環節,但卻貫穿於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之中。嚴格來說,企業法務管理不應該是企業內部的壹個部門,而應該是企業決策層和領導層的輔助機構和智囊團,其地位應該高於企業的綜合部門。只有這樣,企業法律事務處才能吸引足夠優秀的法律人才,發揮應有的作用,幫助企業防範各種可能的法律風險。
壹些企業雖然設立了企業法務辦公室,但將其排除在企業決策層和領導層之外。因此,公司法律事務辦公室只能淪為壹個“清理”部門。無論哪個部門陷入困境,都推給法務部門解決。這樣不僅無助於防範企業的法律風險,還可能助長其他部門不負責任,制造事端,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違法違紀。這樣就無法達到設立企業法律事務處的‘初衷’。
目前有很多世界500強等世界知名企業在中國投資,但為什麽我們很少看到這些企業的管理者因為犯罪而坐牢,或者企業因為法律風險而倒閉?應該說,這與這些世界知名企業有完善的法律事務工作機構並充分發揮作用是分不開的。
在中國的跨國公司中,我們只聽說過企業家過勞死,卻很少聽說有哪個企業家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鋃鐺入獄,也很少看到在中國投資的跨國公司因為法律風險而倒閉,而在中國的企業家卻屢屢因為違法犯罪而鋃鐺入獄,中國的民營企業也因為法律風險而壹個接壹個倒閉,值得深思。
企業不僅要設立自己的內部法律事務工作機構,還要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憑借專業律師的經驗和知識,往往可以解決企業的壹些高端、重要的法律問題。尚未建立內部法律事務工作架構的中小企業,應聘請適合自身企業的專業律師,隨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有時候,壹個律師隨口說的話,甚至勝過創業者自己幾個月的苦思冥想;壹個律師的法律意見,甚至比自己和所有員工辛苦工作幾個月還要好。很多時候,律師的話就是“壹句金字”,完全值得。
重視學習和培訓。
創業者首先要學習壹些必要的法律知識。
對於企業家來說,並不需要非常詳細地學習和掌握那些具體的法律概念和法規,他們只需要知道哪些問題、哪些情況可能涉及法律問題。作為中國第壹代企業家,他們無法從上壹代那裏繼承和傳授這些意識,只能靠自己的學習和感悟來獲得。
企業家至少要了解壹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如* * *共犯、單位犯罪、主犯、從犯、刑事、民事、詐騙、顯失公平、不可抗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代位權、撤銷權、定金、抵銷權、履行抗辯權、提存、法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訴訟時效等。這些法律概念,很多都是我國80年代以來陸續頒布的法律中的新法律術語。創業者無法從前輩那裏獲得這些概念的相關知識,而這些概念往往與企業經營和個人生活中的很多問題密切相關,所以都是壹個合格的創業者不能忽視的概念。如果連壹些基本的民事概念都不懂,企業家如何在企業決策中把握和自如運用?!
其次,創業者要註重內訓。
據壹家海外律所的負責人介紹,這種法律培訓在跨國公司非常重要,也很全面。企業家不僅應該聘請法律部門人員或外部法律專家為其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法律培訓並告訴他們如何處理問題,還應該為所有員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訓。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全面的法律培訓。
在我國,我們看到很多企業非常重視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培訓,但主要集中在市場營銷、生產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而很少進行法律培訓。特別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嚴重不足。因此,企業不時出現各種刑事犯罪或其他法律風險也就不足為奇了。企業家要認真總結那些不幸觸犯刑法的企業家的經驗教訓,時刻提醒自己,讓警鐘長鳴,讓自己和企業始終走在法制的軌道上。
俗話說,“誰靠近朱者赤,誰就是黑”。創業者成功的時候,很多人會不請自來的圍著他們轉。企業家如果不分清黑白,在身邊聚集太多的社會閑散人員,信任重用他們,那麽不自覺地有壹天可能成為柳永、陳毅鋒那樣的“社會大佬”,最終和自己的企業壹起垮掉,那是必然的。所以,越是成功的企業家,越應該有意識地在身邊“安插”壹些法律專業人士,隨時聽取他們的專業意見,這樣才不會違法亂紀,保證企業始終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如果這樣,企業做大做強,甚至打入世界500強,才有真正的希望。
創業者的風險很多,但法律風險不僅最多,而且往往是最致命的。中國有句成語,“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對於企業家來說,如果只涉及經濟糾紛,這個成語也可以借鑒。但是如果妳涉嫌刑事犯罪,就沒有補救辦法了。
如果中國的企業家能夠充分認識到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並盡早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那麽我們相信,像牟、楊斌這樣的“首富”悲劇會越來越少,中國的企業也能不斷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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