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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來了!《渭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3月1日生效。

第壹章

壹般規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守則

第三章

關鍵治理

第四章

促銷和擔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補充條款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以人為本、* *建設* *享受、整體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公眾參與、各方合作的文明行為促進長效機制。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整體推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總體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第七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宣傳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反映不履行文明行為宣傳職責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公眾人物、文明引路人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倡導文明行為的氛圍。第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和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相關宣傳工作進行表彰和獎勵。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實施文明行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為做出貢獻的職工和成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增強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

公民在行使個人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第十壹條在維護公共衛生時,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愛護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不亂扔垃圾;(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三)保持公廁整潔文明;(四)焚燒和拋撒喪葬物品應當符合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五)不得非法焚燒稭稈、落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6)在禁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讓他人;(7)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或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間應戴口罩;(八)按照傳染病防治的要求,配合采取相關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九)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十)維護公共衛生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二條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使用文明語言,禮貌待人,不喧嘩、不吵鬧;(2)著裝整潔得體;(3)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有禮;(4)乘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五)合理使用公共娛樂、健身場所、設施和器材,避免幹擾他人;(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的音量;(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飲食或者攜帶散發異味的物品;(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三條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信號燈,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行人過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得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二)駕駛機動車禁止手持電話、觀看視頻、吸煙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在擁堵緩慢路段有序通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軍(警)車等執行應急任務的車輛或有其他突發事件的車輛,按規定避讓校車,原地停車,有序停放;(三)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文明、規範服務,保持車輛整潔,上下車時定時停車,不妨礙他人通行;(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車秩序,不得有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帶嬰兒的人讓座;(五)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客下車時應當觀察車輛側面和後方的交通狀況,避免妨礙他人安全通行;(六)駕駛或者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時佩戴安全帽,不得非法載客;(七)文明使用、規範停放互聯網* * *享受交通工具;(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四條維護社區和諧,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不得擅自占用設施、場地;(二)控制家庭室內活動的噪聲,避免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地點收費;(四)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5)飼養寵物時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得遺棄寵物;(六)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五條維護鄉風文明,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遵守村規民約,倡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二)不參加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動;(三)保持房前屋後整潔,不得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方、木柴等雜物,不得隨意傾倒汙水;(四)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清潔;(五)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打谷、曬糧、堆放物品;(六)其他農村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六條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壹)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二)遵守景區秩序,服從管理;(三)愛護文物古跡;(四)愛護景區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5)其他文明旅遊行為規範。第十七條在文明觀影方面,應當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壹)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影劇院等文化體育場所,遵守觀影禮儀,服從管理;(二)在英雄烈士紀念場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祭奠、祭奠、參觀,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重氛圍;(三)觀看體育比賽和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加油;(四)愛護場館設施和展品,遵守拍照、錄音、錄像規定;(5)隨身攜帶垃圾;(六)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範。第十八條在維護網絡文明中,應當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壹)文明互動,理性表達;(2)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3)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四)不轉發或觀看盜版影視文學作品;(五)維護網絡文明的其他行為準則。第十九條維護醫療秩序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遵守各項醫療服務制度;(二)尊重醫務人員的工作;(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四)維護醫療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二十條在健康、文明、綠色生活方面,倡導以下行為: (壹)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2)文明用餐,適量點餐,分開用餐,使用公用筷子和勺子,不使用壹次性碗筷;(三)減少垃圾的產生,分類投放;(四)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5)註意個人衛生,科學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通風,保持社交距離;(六)文明節儉安排婚喪嫁娶等事宜;(七)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行為。第二十壹條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導下列行為: (壹)培養、傳承和發揚良好的家風家訓;(2)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愛老人;(3)夫妻和睦,節儉;(四)兄弟姐妹、鄰裏友愛、互相幫助;(五)關心未成年人,教育他們養成文明的行為習慣。第二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壹)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境保護、賽時服務、社會治理等誌願服務活動;(四)積極參加扶貧、濟困、助老、助殘、救孤、助學、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五)主動返還他人遺失物的。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成立各類誌願服務組織,拓寬誌願服務領域,創新誌願服務方式,建立誌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鼓勵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在公共場所為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有需求的社會誌願者可以申請優先獲得誌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工作者、法律服務、心理咨詢等社會專業力量幫助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第二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行業協會、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和守則。鼓勵村(居)委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第三章關鍵治理

第二十六條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和便溺;(二)亂扔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廢棄物;(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人口密集區吸煙的;(四)在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上塗寫、張貼小廣告;(五)非法占用、傾倒汙水和餐廚垃圾;(六)隨意傾倒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分類投放垃圾的。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秩序應當重點整治下列行為: (壹)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二)不按規定使用或者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設備的;(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娛樂、健身場所,使用音響設備、鞭笞等產生噪聲,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四)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或者采用其他制造噪聲的方法進行業務宣傳,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五)以謾罵、投入等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7)飲酒尋釁滋事;(八)參與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九)在緊急情況下,不配合應急措施的。第二十八條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整治以下行為: (壹)駕駛機動車隨意停車、插隊、隨意鳴笛、隨意變道、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過斑馬線時不尊重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二)駕駛、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不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搶道逆行,非法載客的;(三)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行駛、逆行、闖紅燈、超速、非法載客等。;(四)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亂穿馬路、跨越交通障礙的;(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占座位;(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拒絕乘坐出租汽車,營運中甩客,未經乘客同意引誘其他乘客合乘,無故繞路,不開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七)從行駛的車輛上向外拋物;(八)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照規定停放的;(九)擅自在人行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隔離墩等障礙物。第二十九條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關註以下行為: (壹)在樓道等* * *區域堆放雜物;(二)亂搭、亂掛、亂貼、亂畫;(三)破壞或占用公共綠地;(四)飼養寵物不按照許可規定,不及時防疫,外出不拴系,糞便不清理的;(五)違反規定進行裝修作業或者發出室內噪聲,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六)在物業* * *用場地內設置樁、鎖或者其他妨礙他人生活的障礙物;(七)在* * *內設有走道、樓梯、安全出口等區域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八)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第三十條在旅遊中,應當處理下列行為: (壹)刻劃、塗汙損壞文物、古跡和旅遊設施的;(二)破壞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損害紀念英雄烈士的環境和氛圍;(三)在風景名勝區挖植物,攀折花木,損壞草坪和樹木;(四)違反規定飼養或者傷害動物的。第三十壹條在網絡電信方面,重點打擊以下行為: (壹)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二)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的;(3)打電話騷擾他人,發騷擾短信;(四)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第三十二條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第三十三條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不文明行為,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如果不聽勸阻或制止,可以勸其離開。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應當勸阻和制止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制止不文明行為,並可以向政府服務熱線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不文明行為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參考。第四章促進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政策,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加強部門協作,協調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增強全社會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於文明城市、文明鄉村、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活動的全過程。第三十七條本市堅持愛國衛生運動,改善生活環境,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倡導良好的飲食習慣,維護社會和心理健康,提高公民文明健康素質。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聘等方式組建文明引導員隊伍,開展禮儀示範、秩序維護等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公眾* * *文明導遊隊伍的培訓、管理和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第三十九條本市建立健全渭南標桿、道德模範等先進人物推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導向。第四十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和公共文明狀況,引導全社會參與文明行為促進。第四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街道(鎮)和社區(村)圖書館、流動站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閱讀習慣,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電影院、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第四十二條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對青少年文明行為習慣和健康心理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制定文明行為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質。家庭要註重以良好的家庭教育方式培養道德品行,家長要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的行為習慣。第四十三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章程,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團體特色的文明行為宣傳活動。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崗位培訓和在職培訓,對本單位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四條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協調運行機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設文明和諧社區。第四十五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平臺、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宣傳、表揚文明行為先進事跡,依法監督、曝光不文明行為。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在重點位置主動呈現文明行為促進相關信息。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表彰獎勵等方式,鼓勵新媒體制作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的公共數字文化產品。第四十六條鼓勵公共* *場所管理單位通過建築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方式。,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鼓勵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宣傳文明行為規範。第四十七條網信部門應當制定互聯網文明行為規範,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發展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網絡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絡安全,教育培訓網絡從業人員,加強對網絡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舉報。第四十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第四十九條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置“學雷鋒誌願服務崗”、“壹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誌和禁煙標誌,保持環境整潔,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第五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自身的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員提供飲用水、加熱飯菜、休息如廁等便利服務。第五十壹條政府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業務流程,推行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第五十二條大型活動的組織者和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的保障措施,加強對參與者的文明宣傳教育。參觀活動、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的組織者和承辦單位應當宣傳、告知文明觀賽的禮儀規範,維護場所秩序。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宣傳告知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引導遊客健康低碳文明出行,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用筷子和勺子,有條件的應當實行單獨用餐制度,引導消費者文明健康用餐。第五十三條互聯網自行車租賃企業、物流配送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企業相關人員文明交通行為的教育培訓,倡導文明出行。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在文明行為宣傳中,拒絕配合或者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應當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五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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