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經協商壹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合資企業。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依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六條企業的經營場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註: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描述)第八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詳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條款不規範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規範和核準登記。合夥企業經營範圍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有* * * _ _ _ _ _ _,即: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註:選其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住所(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證書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證書編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註:選其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住所(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證書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證書編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可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如為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1.普通合夥人:_ _ _ _ _ _ _。
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壹次實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萬元
2.有限合夥人:_ _ _ _ _ _ _ _。
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壹次實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萬元
(註:可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確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壹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如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虧損按下列方式分擔: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和分享;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列明委托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也可以在本條中約定其他決定方式,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合夥企業產生的收入歸合夥企業所有,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當提出異議時,交易的執行被暫停。如有爭議,應根據本協議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
罷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應當采取壹人壹票、過半數合夥人表決的方式。
(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表決方式)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本條還可以約定其他形式的同意,如“下列事項的全部或者其中之壹,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者“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等。)
(壹)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在本條中約定其他情形)。
除非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同意方式),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決策方式)
第二十條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入夥和退夥
第二十壹條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形式的同意),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如實告知新合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合夥企業中的新合夥人享有與原合夥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責任(註:新合夥人的其他權利和責任也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中約定)。新的普通合夥人在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夥。(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應當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註: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應當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應當退夥。
支取的生效日期為支取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驅逐在被驅逐名人收到驅逐通知之日生效,被驅逐名人退出合夥關系。被除名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 _ _ _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