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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法律法規: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屬於招標人招標采購法律法規中的知識點。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評標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活動嚴格保密。

第六條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評標委員會

第七條評標委員會依法成立,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壹般應在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評標委員會由熟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相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有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選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享有同等表決權。

第十條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

根據前款規定,評標專家可以隨機抽取或者直接抽取。壹般項目可以隨機選取;對於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不稱職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壹條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部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因在招標投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除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因參與評標監督或者日常工作而知悉評標情況的所有工作人員。

第三章評標準備和初步評審

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相應的評標表格,認真學習招標文件,至少了解並熟悉以下內容:

(a)投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十六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資料。

招標人有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並作為評標的參考。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價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價格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排序。以多種貨幣報價的,按照開標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

招標文件應規定匯率標準和匯率風險。如果沒有規定,匯率風險由投標人承擔。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如有不壹致,以大寫金額為準;總額與單價金額不壹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明顯錯誤的除外;如果對不同語言的招標文件的解釋有異議,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行賄投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無效。

第二十壹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制定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從而使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單項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確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其投標無效。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資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絕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份投標文件是否響應了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能實質性響應的投標將被視為不符合標準而予以拒絕。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中的所有投標偏差進行評審並逐項列出。

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次要偏差。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屬於重大偏差:

(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的;

(二)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項目的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六)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七)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有上述情況之壹的,投標文件將因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而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作廢標處理。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實質上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但在某些地方存在技術資料和數據的遺漏或不完整,並且糾正這些遺漏或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微小偏差不會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結束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有細微偏差的投標人進行補正。如果投標人拒絕改正,細微偏差可在詳細評標中對投標人進行量化,量化標準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確定為無效投標後,因有效投標少於三個,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詳細審查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進壹步的評價和比較。

第二十九條評標方法包括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條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壹般適用於技術、性能標準壹般或者招標人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三十壹條按照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應當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進行必要的價格調整。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不需要對招標文件技術部分的價格進行折算。

第三十三條按照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標後,評標委員會應當編制“投標價格對比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壹並提交招標人。“投標價格對比表”應詳細說明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評審後的最終投標價格。

第三十四條不適合采用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壹般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三十五條根據綜合評估法,在壹定程度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估標準的投標,應當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在有限的範圍內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可以采用折算貨幣法、評分法或其他方法。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對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在同壹基礎上或者同壹標準上確定量化指標,使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量化後,評標委員會將對這兩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權衡,計算出每個投標的綜合評標價或綜合評標得分。

第三十七條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編制“綜合評估對照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壹並提交招標人。“綜合評價比較表”應詳細說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任何修改、商務偏差的調整、技術偏差的調整、各種評價因素的評價以及每個投標的最終評價結果。

第三十八條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票選擇備選方案,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投票選擇的備選方案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方案。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替代投標將不予考慮。

第三十九條對於具有多個單項合同的招標項目,如果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獲取項目整體合同的優惠,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人提供的優惠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將招標項目整體合同授予中標人。招標項目整體發包的,整體合同中標人的投標應當對招標人最有利。

第四十條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前30個工作日完成。如果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不能完成評標和定標,招標人將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招標文件應明確投標的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起計算。

第五章中標候選人推薦和定標

第四十壹條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建議,並作出書面記錄。

第四十二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錄下列內容:

(1)基本信息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4)符合要求的投標清單;

(五)廢標情況的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清單;

(七)評審後的價格或評分比較清單;

(八)被評價投標人的排名;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簽訂合同前應處理的事項;

(10)澄清、解釋和更正紀要。

第四十三條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不同意評標結論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未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後,應當解散。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其他資料應立即退還給招標人。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應當限定為壹至三名,並標明順序。

第四十六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第四十七條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八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所列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將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並在30個工作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五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所列違法行為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中標人未能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資格被取消。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遲遲不確定中標人或者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給予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評標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貸款人、資金提供人對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條本規定發布前有關評標機構和方法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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