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
開小差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是指違反兵役法規,從部隊開小差的嚴重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兵役制度。中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兵役法對公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現役軍人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依法服兵役者,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兵役義務,不得逃避軍隊。否則將嚴重侵害國家法律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利益。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說明行為人違反了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嚴重。
違反兵役條例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兵役法等要求現役軍人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軍事法規。
離開軍隊意味著為了逃避服役而離開軍隊。逃離軍隊有兩種基本方法。壹種是表演方式,即演員在部隊,未經批準離開部隊;另壹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準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比如有的演員請假回家期滿不歸隊,有的住院出院不歸隊,有的被調離或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絕到新單位報到。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指揮官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逃離部隊,教唆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受處分後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長期逃離部隊,經教育拒不返回者;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非法活動;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等。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軍人壹旦退出現役,就和其他非軍人壹樣,不構成本罪的主體。鑒於本法第三百七十六條(1)已專門規定了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罪,預備役人員在平時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宜以此罪追究刑事責任;擅自離隊,戰時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1款的規定直接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預備役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國家兵役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逃離部隊有各種各樣的主觀目的:有的是想擺脫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為某些個人目的沒有達到而通過逃離部隊來發泄不滿,還有的是被批評和對分數不滿。壹些人逃離軍隊是為了個人目的,如做生意賺錢或尋求腐敗。無論動機如何,行為人侵犯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意圖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識別
(壹)罪與非罪的區別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兵情節是否嚴重。情節不嚴重的,應當以違反軍紀的行為處理。
(二)逃離部隊的士兵犯有其他罪行的定罪。
對士兵逃離部隊時或逃離部隊後所犯其他罪的定罪,應根據自身情況區別對待。士兵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當與再次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實行數罪並罰;士兵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情節的,可以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不再以逃離部隊定罪。
(3)區分本罪與投敵罪。
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在於:
1,主要元素不壹樣。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投敵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叛逃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叛逃行為,無論行為人是被引誘、教唆、收買,還是被抓獲、俘虜後經不起考驗,而逃軍罪只表現為逃離軍隊,不存在叛逃行為。如果士兵在逃離部隊後,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不僅觸犯了逃離部隊罪,還觸犯了投敵罪。壹般要選壹個重罪,就是投敵罪。
(4)分清本罪與戰時逃跑罪的界限。
這兩起犯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比如害怕戰爭,客觀上可能都在壹定程度上脫離了軍隊。區別在於作案時是否面臨作戰任務。前者主要是指在和平時期,即使是戰時,也沒有具體明確的作戰任務,比如部隊開進戰區或者在戰區休整待命;後者必須面對具體明確的作戰任務,所以只發生在戰時和戰場。
(5)分清本罪與擅離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逃離部隊罪的主體是全體現役軍人,其行為違反了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義務要求,行為人必須已經離開部隊。客觀上不要求已經造成嚴重後果,但擅離職守罪的主體僅限於指揮員和值班人員。當他的行為發生在指揮執勤任務中時,就違反了指揮員和執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行為人只需要離開特定崗位,不需要離開部隊,壹定造成了嚴重後果。
(6)分清本罪與士兵開小差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名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逃避服役為目的,不要求逃往國外;後者以背叛祖國為目的,必須逃往國外。士兵開小差的行為本身必須包括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當以士兵開小差罪論處,開小差罪不能再合並處罰。
第四,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壹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敵人突然襲擊的時候。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理突發暴力事件時,視為戰時。
[相關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軍委)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戰時士兵逃離部隊能否定罪處罰的批復(2000.6438+02.5法釋〔2000〕39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99]軍法字第19號《關於非戰時逃離部隊的士兵能否適用刑法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士兵違反兵役法規,非戰時逃離部隊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