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人員也稱罪犯,是指違反整體法律秩序的人。從整體法律秩序的角度對他們的行為給予負面評價。實際上已經觸及了法律秩序所能容忍的極限,只能通過法律制裁這種嚴厲的監管手段(法律責任)來調整。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是指擾亂公共秩序的兩種行為,這兩種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前者是指通過制造謠言,混淆視聽,在群眾中造成混亂,從而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後者是指以各種方式方法,戲弄、鼓吹、煽動群眾鬧事,直接危害社會秩序的穩定。
在前壹種行為中,行為人可能以煽動鬧事為目的;在後壹種行為中,行為人可能存在造謠惑眾的情節。
在這兩種情況下,兩種行為都可以合並處罰,但不能認為沒有煽動鬧事目的的造謠行為或者沒有造謠情節的煽動鬧事行為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壹款,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擴展數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的;謊報危險,制造混亂;拒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經營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人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不改正的。
組織文化、娛樂、體育、展覽、交易會等群眾性集會或活動。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違反渡口渡船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不改正的。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迫使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路、堤壩上挖坑、放置障礙物、損毀或者移動標誌,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設置或者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溝、井、洞無遮蓋物、標誌、圍欄,或故意損壞、移動遮蓋物、標誌、圍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治療。
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脅迫或者引誘未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使其身心健康遭受摧殘的。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或者單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的;勒索公私財物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壹的,處15日以下拘留,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明知是贓物而隱匿、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收購的。
倒賣船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券等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註射嗎啡等毒品。
利用迷信活動或者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偷別人的機動車。
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從事活動,或者被撤銷、解散、取締後,以原社會團體名義從事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宣告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